近日,我院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原告徐某诉称,2011年,原告将自己租赁的厂房租赁给被告,该厂房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地,租期为七年,房租为第一年租金五十万元,第二年租金五十五万元,第四年至租期期满每年租金65万人民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且双方不再续约时,乙方自行拆除新建不动产及附属物,恢复原状。被告租赁厂房后,在租赁的厂房内加装二层隔间。租赁期满后,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被告拒绝腾退房屋和拆除隔间。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自建附属物,腾退房屋,恢复原状,并支付延期租金。通州法院目前审结此案,判决被告拆除附属物,并腾退房屋,恢复原状。
2011年,原告开始将涉案的场地租赁给被告,租期为七年,2018年年底到期。被告在涉案场地经营台球厅、开网吧,生意不错。为了扩大经营,被告在涉案场地进行了扩建及装修,原告表示同意被告的翻扩建行为,但是对于新建事物的处理依照合同进行处理。合同到期后,被告想要原告对新增的建筑物给予一定的补偿,原告开始同意给适当补偿,但是双方的差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因得不到补偿,被告拒绝搬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涉案场地的新建不动产及附属物拆除,并将涉案场地腾退并返还给原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拆除附属物,并腾退房屋,恢复原状。
法官寄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装饰装修有着明确约定,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