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公民去世后所遗留遗产的形式与种类愈发多样,其中较为常见、各继承人争议较大的是对被继承人遗留股票和基金的继承。由于股票和基金的价值处于持续波动状态,如何进行分割,各继承人往往莫衷一是。此外,日常生活中,在遗产分割前,被继承人的股票和基金账户一般由部分继承人控制,在遗产分割前可能存在部分继承人继续操作账户,对股票、基金进行买入、卖出,其他继承人对于该如何主张权利常常不知所措,今天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例,听听法官对这些问题是如何解答的。
【案件回放】
蔡某1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子蔡某2,一女蔡某3,蔡某3收养一女潘某。蔡某1于2016年去世,蔡某3先去蔡某1去世。蔡某1去世后,各继承人对蔡某1的遗产继承产生争议,张某将蔡某2、潘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蔡某1的遗产。经查,蔡某1生前,张某在自己名下开设了股票、基金账户,购买了多支股票、基金,但在遗产分割前,股票、基金均已出售,诉讼中各继承人要求对股票、基金进行分割,但是对股票、基金的价值如何计算以及在各继承人间如何进行分割存在巨大争议。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涉案股票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当日张某名下的股票账户明细为准,涉案基金应当以基金出售记录为准,并据此进行分割。判决由张某向蔡某2、潘某分别支付股票、基金补偿4万余元。蔡某2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于蔡某1死亡当日张某名下持有的股票情况查明有误,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以被继承人死亡当日张某持有的股票数量及收盘价作为计算依据,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关于涉案基金,应当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基金份额,但该基金在遗产分割前已经被出售,故应当将基金出售款项在各继承人间进行分割。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张某向蔡某2、潘某分别支付股票、基金补偿5万余元。
【法官提示】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股票、基金属于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股票、基金与银行存款不同,其价值在卖出或赎回前,处于持续波动的状态,因此在继承、分割时采用与存款不同的方式。具体而言,遗产中的股票、基金可以参考以下方式继承、分割:
首先,各继承人可在诉讼中,对遗产中股票、基金如何分割进行协商。如协商一致股票、基金由部分继承人继承,由该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进行折价补偿。
其次,在各继承人对继承被继承人的股票和基金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考查遗产分割时,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股票和基金是否仍然存在。具体来讲:
若遗产分割时,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股票、基金未进行买入或卖出的操作,应当由各继承人对股票数量和基金份额予以分割和继承。由于在股票、基金在出售或赎回前,其价值处于持续波动状态,如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股票和基金的市值作为分割对象,可能造成对部分继承人不公平;
若遗产分割时,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股票、基金已经由部分继承人买入或卖出,账户中现存股票、基金较之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发生了变化,则应当对现存股票数量和基金份额予以分割,如存在部分变现的情况,则应当对变现款项进行分割;
若遗产分割时,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股票、基金已经由部分继承人全部出售或赎回,股票和基金均已变现,其他继承人仍可主张对变现款项进行分割。
最后,我国《继承法》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日常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股票、基金账户往往由部分继承人控制,在遗产分割前,该继承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如其恶意处置股票、基金造成遗产价值贬损,其他继承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