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交通愈发便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旅游。世界那么大,很多人都想去看看,因此出国游也成为很多人的选择。旅游能让我们感受大自然的鬼斧神工,体会各地的风土人情,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潜在的安全威胁,并可能造成身体的伤害和财产的损失。因而在选择外出旅游时,不能忽视自身安全,要选择合适的游玩项目,避免受伤。
旅途受伤,行程未半即返航
赵某与王某夫妻二人与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达成《团体出境旅游合同》,约定该公司为二人提供出境旅游服务,二人同意采用拼团方式至另一公司成团,该公司为接待社。该合同中包含了旅行中的注意事项,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接待社向赵某、王某发布了《出团通知书》,其中温馨提示部分包含了水上活动注意事项。
后,旅途中赵某在乘坐快艇时腰部受伤,事发后,接待社将赵某送至当地医院就诊,但因语言不通,赵某、王某就医之路颇多周折。两日后,赵某、王某乘机回国。次日,赵某入住北京市某医院骨科,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
对于受伤原因,双方各执一词,赵某表示是因为后来由驾驶员换成导游开船导致船体剧烈颠簸导致;而旅行社、接待社一方则表示事发当天赵某于快艇行驶过程中数次站立,被船家和导游当场喝止并提醒注意安全,此期间赵某并未反映不适,直到上岸才告诉导游闪到腰不能走路。在一审中赵某、王某亦表示合同为其子代理签署的,出团通知也是发给其儿子的,二人对出团通知的具体内容并不清楚。
赵某、王某将该旅行社、接待社诉至法院,要求其全额返还旅行费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抚慰金、二人机票及保险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法院判决,双方责任如何担
一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合同中,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组团社,接待公司为地接社。赵某在乘坐接待公司安排的快艇时受伤,该旅行社和接待社虽然称直接侵权人是泰国船方,但其提交的关于船方的证据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公证认证,一审法院无法采信;且泰国船方为履行辅助人,赵某、王某也有权向旅行社和接待社主张。旅行社、接待社虽然在提供的合同、行程单、出团通知等均对水上活动的注意事项进行了告知,但对于具体在快艇乘坐过程中的再次告知及安全保障措施,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对于两个公司安排的快艇行程,赵某在此过程受伤,两公司应当对赵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安全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赵某在快艇行驶过程中数次站立导致因颠簸无法站稳而受伤,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妥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二审中,赵某提交照片证明其在快艇受伤的事实,并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受伤原因不予认可,表示快艇行驶中因快艇太快导致其根本坐不了,被颠簸站立而非主动站立。二审法院认为,赵某、王某夫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该项目潜在的风险有所预见,但二人在旅游选择游玩项目时并未充分考虑自身年龄及身体状况等,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贸然参加快艇项目,最终导致赵某受伤,对此难以认定赵某自身没有过错。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在判令两公司作为旅游服务专业机构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50%责任的同时,认定赵某本人亦应自担50%的责任,较为合理。最终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为何各担一半责
报团旅行的方式是很多人外出旅行的首选,尤其是去到完全陌生的环境时,旅行社能帮助旅游者规划行程、减少沟通环节。但同时旅行社以及其他旅游活动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及安全规定,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立法目标之一。其中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以上的法律规定,首先应当重点把握组团社、地接社或称为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承担。报团旅行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包括组织旅行的组团社、负责当地接待的地接社,还可能包括履行辅助人、第三人等。组团社对于整个旅行的开展起到组织和管理的作用,同时也是直接与旅游者订立合同的主体,因此组团社应承担较高的管理责任。因而当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时,旅游者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组团社,接待公司为地接社,两公司主张直接侵权的是泰国船方,但泰国船方仅为履行辅助人,因此并不阻碍赵某、王某向两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其次,组团社等旅游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并不是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旅行社和接待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履行了再次告知义务及安全保障措施,应当对赵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作为被侵权人的赵某亦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双方对受伤原因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可以明确的是,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赵某和王某,在完全有条件充分了解项目风险的情况下,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损害的发生难以认定为没有过错,所以在综合考虑案情后,法院判令旅行社和接待社作为旅游服务专业机构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50%责任,同时认定赵某本人亦应承担50%责任。
悉心提醒,外出旅行需谨慎
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和收入水平的上升,旅游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生活方式亦或是度假首选。当欣赏自然风光或是人文景观时,自身安全不能忽视。尤其是在老年人出国游更可能面临着如语言不通、身体条件受限、遇突发情况时无人照料等诸多问题,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旅行尤其是出国游或者带有老年人的旅行中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合理规划旅行内容,充分考虑身体状况。在制定旅行出游的计划或者报旅行团项目时,一定要充分考虑自身的身体状况,如有严重的心脏病、高血压、颈椎病、腰椎病等疾病的患者不适宜参与诸如骑马、快艇、滑雪、蹦极等高危项目;而与老年人出游时,也应当合理规划出游的强度,选择适宜的游玩项目。
2.行前熟读安全须知,充分了解项目风险。在进行各项活动之前,一定要阅读安全提醒,听从导游和工作人员的指示,做好各类安全保障措施,不前往危险区域,不做危险动作。
3.应对突发情况,提前规划应急处理方案。在有老年人或者疾病患者的旅行中,应当提前预估旅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如突发疾病,语言不通等,针对各项风险,可提前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同时应尽量避免让老人或疾病患者独自出行,以免出现无人照顾的情形。此外在出行时应当合理选择保险来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