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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义气两肋插刀 替人作保需谨慎

本站发表时间:[2019-12-3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自古以来,不论是在历史上亦或是在名著中,多少义薄云天的英雄豪杰让无数人津津乐道,三国时期的桃园结义刘关张,水浒传里的及时雨宋江。而到了现代社会,也不乏在兄弟朋友囊中羞涩之时两肋插刀,或是为他人借贷作担保之人,然而,我们在欣赏这种行为的同时,也要注意,切莫来者不拒,次次为他人作担保,一旦被担保人没有偿还能力,可能也会将自己的财产也搭进去。

  一时失察,竟走上法庭

  李先生与叶先生是相交多年的好友,一日,李先生找到叶先生,告诉他自己想要办一张信用卡,需要一个担保人为其担保,才能够办理某银行信用卡,叶先生欣然同意,为了兄弟就应该两肋插刀,更何况如此小事。于是,李先生首先与银行签署了一份合约,合约当中对还款一项约定:“一、乙方同意承担信用卡账户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滞纳金等)、透支利息、透支款;二、乙方本期最低还款金额=上期最低还款金额未还部分+(上期全部应还金额-上期最低还款金额或已还金额)×30%+当期累计未还费用+当期累计未还利息+当期累计透支取款金额×30%,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三、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甲方有权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某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中约定:透支利息按透支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5元,最高300元;转账手续费每笔按转账金额的5‰收取,跨行业务另加2元,最低3元,最高50元。”之后叶先生与银行签署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叶先生表示愿意为李先生申请的某银行信用卡提供不可撤销的最高额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最高债权额为50万元;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透支利息、复息、罚息、透支款,及其他主合同与信用卡账户项下债务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保证担保期限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起始日至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签完之后,叶先生自认为李先生一定不会透支过多,因此对其是否能够及时还款也不大上心,而李先生也并未通知其信用卡使用状况。

  直到有一天,叶先生收到法院的一纸传票,才知道他的好友李先生竟已透支了数十万难以偿还,作为其担保人的自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银行诉请法院要求其将这欠款补上。

  法院判决,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签署的某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某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信用卡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李先生取得信用卡后进行了透支,应当按照合约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包含透支款、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李先生欠付本金未付,理应承担继续给付的责任。综上,对于某银行要求李先生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叶先生作为李先生的保证人与某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最高债权额为50万元,故叶先生应在50万元范围内对李先生因涉案信用卡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叶先生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李先生追偿。

  关于叶先生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李先生未足额还款并不必然导致停卡。叶先生与某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并未约定某银行应将李先生的用卡情况全部告知叶先生。现叶先生的全部答辩意见均不能构成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故对于叶先生的全部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一、叶先生偿还某银行股份信用卡透支本金、手续费及利息、滞纳金数十万;二、叶先生在50万元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叶先生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李先生追偿。

  法官说法,如何承担责任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当事人在订立之后就应当受到合同条文的约束,违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在本案中是一个最高额保证合同,其约定的责任承担形式是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保证想必大伙都很清楚,通俗来说,就是在借款人还不上钱的时候替他还钱,之后再找他讨要。那什么是最高额保证呢?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这一条规定应当这样去理解:

  一、最高额保证中的最高额指的是最高债权额限度,即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一定范围的担保金额里承担保证责任,换句话说,就是保证人最多能够替借款人还多少钱,也就是担保金额的上限,一旦借款人借款数额超出这一范围,那么保证人只需对这一范围内的金额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超出部分则不必承担,当然,在借款数额少于这一金额时,保证人对这一数额理应承担责任。

  因此在本案之中,叶先生只需要对李先生所透支的等于或少于50万元的金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叶先生最多需要偿还50万的债务。

  二、最高额保证要求发生在一定期间,在订立合同时,合同双方会约定一个期间,保证人只需要对发生在这一期间内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在期间经过之后才产生的债务,保证人是没有义务去承担的。

  那么,某银行为何直接对二人提起诉讼呢?原因就在于叶先生与某银行所约定的保证形式——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不同的是,债权人(也就是债主)在债务到期,债务人未及时还款时,可直接通知保证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则是在向债务人诉求无果后,才能转而寻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悉心提醒,担保应当谨慎

  乐于助人固然是现代社会所追求、所提倡的一种品质,尤其是对于熟识的亲朋好友,也应力所能及地伸出援手,但在如上作担保的事情上,更应该量力而行。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官提醒大家,在为他人作担保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所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以及还款能力。在为他人作担保之前,应当对这个人的财产状况,信用状况有所了解,万一这是个“老赖”,亦或是财产出现危机,其对于所借款项难以偿还,但自己却已经为其做了担保,岂不是吃了个哑巴亏。

  2.注意合同的具体内容。对于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当加倍注意,注意约定的是个什么担保形式的合同,是否为最高额保证,是否要求对债务人的还款情况有所反馈,保证期间有多长,还款期限有多久,在对这合同内容了解把握之后,再作出自己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保证订立的合同是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3.对所担保人的还款情况多多关注,并及时督促其还款。在签订了合同之后,并不意味着丢一边不管,还需要时常进行关注,在还款日期将至,敦促债务人注意时间,及时进行还款,这样就能减少一些吃官司的风险。


[供稿单位:北京市三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