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购房后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层高与预定房屋层高明显不符。故王女士拒绝收房,并将开发商诉至通州法院,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30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退还王女士购房款3 377 129元。
某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层高严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业主索赔多次遭拒,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近日,我院成功调解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6年3月25日,王女士匆匆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预售合同购买了1套商业用房,并按开发商要求支付了首付款。手续办齐后,王女士十分开心,静静等待房屋升值。2018年12月,王女士接到开发商的收房通知,然而验房时发现房屋层高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部分层高仅有2.47米。王女士当场拒绝收房,并就层高问题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结果得到的答复是房屋层高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开发商无任何违约行为,既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对王女士做出任何赔偿。王女士万般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3 377 129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双方签订预售合同的主合同“基本情况”一项约定: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层高为4.6米(坡屋顶净高)。除主合同外,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卖双方确认,本合同所指层高为设计层高。买卖双方确认基于设计需要且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层高根据所在楼层和位置的不同存在高于或低于等层高的情形,最终以该商品房实际交付现状为准,买受人对此表示理解,且没有任何异议。本条所指层高为整体层高,局部因架空层、挑高、横梁、反坎、降板等原因可能存在层高差异,买受人理解并予以接受,最终以该商品房实际交付现状为准。庭审中,开发商辩称,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本合同所指层高为设计层高,且购房人同意房屋层高最终以房屋实际交付现状为准,房屋的层高完全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故开发商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对此,王女士很无奈,称签订合同时销售人员只是让她签字,其并未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完全不知晓还有《补充协议》。
庭审结束后,法院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层高明显低于合同约定标准,存在违约行为,并积极开展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王女士与开发商达成和解:1、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2、王女士配合开发商办理预售合同的网签注销手续;3、开发商退还王女士购房款3 377 129元。
法官提示:在买卖关系中,购房者有时为了抢购房屋根本无暇顾及合同内容,不知不觉中已掉入“陷阱”中。根据审理房屋买卖类合同纠纷的情况来看,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文本经常存在以下陷阱,如:或格式条款,如延期交房可免责、购房人无权选择物业、违约责任不对等、合同所指层高为设计层高等霸王条款和格式条款。法官提示大家,在购买房屋时,应保持冷静、清晰的头脑,切勿被销售人员的言语所蒙蔽;另外,应提前了解一些购房法律知识,仔细阅读合同文本,一旦发现霸王条款或格式条款应据理力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在合同签订后发现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