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将房屋改装成录音棚,私自将屋内暖气片全部拆除,房东便以此为由拒交供暖费。供暖公司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陈先生交纳2014年至2019年期间五个供暖季的供暖费共计1万余元。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陈先生向供暖公司缴纳五个供暖季供暖费1万余元。
陈先生将房屋出租给一位从事音乐工作的租户,并由租户将房屋改建为了录音棚。为了避免存在噪音扰民问题,租户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使用隔音材料对墙壁加装一尺余厚的包封。为了取得更好的隔音效果,租户在包封过程中将室内暖气片全部拆除。此后,陈先生拒绝再向供暖公司交纳供暖费。无奈供暖公司将陈先生诉至法院。
面对供暖公司的起诉,陈先生认为其房屋出租后租户已经将室内暖气片全部拆除,自己并未实际享受供暖服务,自然也不应该交纳供暖费。陈先生并向法院提交了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及新租户的书面证言的复印件,证明原租户将室内供暖设施拆除的事实。供暖公司则认为陈先生私自拆除供暖设施的行为不能免除其交纳供暖费的义务。经法官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认为,陈先生辩称其租户拆除了房屋的供暖设施未享受供暖服务,但其提供的书面证言为复印件且证人未出庭作证,故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法院均不予采信。同时,《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因此,用户在未经供热单位确认的情况下,不应随意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用户在未与供热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其自行拆除采暖设备导致无法享受全部供暖服务并不能免除其交纳供暖费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向供暖公司交纳2014年至2019年五个供暖季的全部供暖费共计1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