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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超市滑到致残获赔20余万

本站发表时间:[2020-01-0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年过7旬老太顾某在某超市滑倒,致伤残九级,与超市协商无果。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超市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元。近日,通州区法院审结此案,超市无法提供事发时的录像,应承担不利后果,故依法支持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

  顾某在被告某超市购物时,被超市的保洁人员使用的清洁车撞倒,导致其倒地受伤造成右股骨颈骨折,经鉴定九级伤残。超市垫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后,就没有再赔偿原告其他损失了。被告某超市的代理人坚称原告顾某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受伤的,当时确实有保洁车辆经过原告顾某身旁,但双方并没有发生身体接触,而且声称超市已经尽了人道主义的义务,支付了顾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不再同意赔偿顾某的其他损失。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顾某受伤的原因。

  承办法官要求被告某超市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被告某超市称,事发地属于监控盲区,无法提供监控录像。承办法官向双方确认了事发的具体位置,正常来说,应不属于监控盲区。法院认为顾某主张是被告某超市工作人员在使用清洁车时将其撞伤,被告某超市主张是顾某自己撞上清洁车后受伤,双方均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但被告某超市作为实际经营者,超市内装有监控系统,理应向法庭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因其无法提供事发时的录像,被告某超市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被告某超市应赔偿顾某的合理损失,最终判决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顾某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元。

  法官寄语: 购物超市作为经营者,应有义务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理应安装监控设备,应避免出现监控盲区,这既有利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障顾客的合法权益。


[供稿单位:通州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