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3月8日8时许,驾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昌平区某地铁站处时,与他人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检测,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1mg/100ml。经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供述,事发前一天中午,自己在家中喝了一瓶56度二锅头,没想到第二天体内酒精含量还这么高。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示:
酒驾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的驾驶行为。
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使,情节恶劣的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虽是前一日喝酒,但次日开车时体内酒精含量仍高达102.1mg/100ml,为醉酒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此外,道路交通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醉酒后在停车场、酒店门口等场所挪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春节来临,亲朋好友相聚难免把酒言欢,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坚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同时,“隔夜酒”“隔餐酒”的危害不容忽视,为保证安全,喝完酒尽量隔一天再开车,莫存侥幸心理,以免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