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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内赌博营利 男子被判刑八个月

本站发表时间:[2020-01-2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2018年12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组织胡某、窦某等人在昌平区某村一出租屋内,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渔利,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十余万元。2018年12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被抓获。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春节是亲人团圆、朋友团聚的日子,也是放松身心、尽情娱乐的假期。返乡团聚,三五亲友打牌搓麻,放松休闲无可厚非。但小赌怡情,大赌伤身,若输赢数目过大,不仅会伤了和气,一不小心还有可能触犯法律。在此提示大家“娱乐千万条,不赌第一条”,勿以钱少而赌之,不要让春节因赌博而变味儿,希望大家适度娱乐,文明过年。


[供稿单位:昌平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