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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食品发现过期 消费者诉超市获赔

本站发表时间:[2020-01-2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2019年6月23日,原告魏先生去超市购买了某品牌酱肘子一个,支付货款62.5元,超市向魏先生出具了购物小票。付款后魏先生发现,该酱肘子的外包装载明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2日,保质期为真空包装30天,故此次购买的酱肘子实为过期食品。魏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62.5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超市向魏先生出具的购物小票所显示的品名、价款等与其出示的酱肘子实物完全对应,足以证明两者系基于同一购买行为。魏先生与超市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据涉案食品包装上载明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可知在魏先生购买当日,该食品已过期。该超市作为销售者,对于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应当明知,其向魏先生出售了过期食品。因此法院判决原告魏先生退还被告超市涉案酱肘子一袋,超市退还魏先生货款62.5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官提示:

  食品的保质期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关键要从源头上治理。在这里提醒食品销售商家,及时处理临近过期食品,避免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发生。

  春节期间,大家在购买年货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对各类打折促销的食品,尤其要注意查看一下保质期,防止买到过期产品,食用后对身体产成危害。此外,购买商品后要注意保存好购物小票、支付凭证、发票等票证,后续一旦产生纠纷,这些将成为维权时的重要证据。


[供稿单位:昌平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