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8日,5岁的小王在妈妈刘女士的带领下在昌平区某商场咨询滑冰事宜,小王脱离刘女士的监管,进入某公司经营的滑冰场内玩耍,摔倒后撞在围挡护栏玻璃上受伤。小王前往医院就诊,医生出具证明小王需要休养3天。于是,小王将滑冰场的经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滑冰场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护理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611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王因撞在滑冰场的围挡护栏玻璃上而受伤,对此小王及其监护人刘女士均有一定过错。被告滑冰场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致小王进入其经营的滑冰场内并摔伤,亦应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公司对原告小王因摔伤所受到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741.92元。
法官提示:
公民的人身权应依法受到保护。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春节期间,家长在带领孩子外出游玩时一定要妥善看护,尤其在从事滑雪、滑冰等带有危险性的娱乐项目时,应尽到监护职责,切记不可大意,否则自身将承担责任;娱乐项目的经营者也要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认真排查隐患,在场所内设置明显提示牌,加强巡视和监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游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