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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疫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影响及应对

本站发表时间:[2020-02-1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法官说法:林存义 杨 夏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仍处于传播期,疫情防控是最重要的工作,建筑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建筑工人又来自全国各地,是疫情防控的重点行业。就此,多地住建部门也已经发出通知,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启动相应预案,限制农民工流动、推迟项目开工或复工日期。上述情况势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产生诸多影响,可能导致出现履行迟延甚至履行不能等情形。

  1。问:凡是涉及疫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均能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答:疫情发展本身具有一个过程,其对当事人及合同履行的影响是逐步显现的,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之间均存在明显差异。一概笼统的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予以免责有失偏颇。因此,对于此次疫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个案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依法从严掌握。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重点问题需以考量:(1)双方已经在合同中对疫情等突发事件做出约定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尤其是疫情期间签订的合同,双方已对此特殊期间的合同履行作了事先或事后的安排,违约方不可仅以疫情为由主张免责;(2)带有疫情因素的案件,根据疫情在个案中的具体影响,处理结果未必相同,不宜“一刀切”全部归入不可抗力进行处理;(3)区分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事由是由于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还是当事人自身原因,如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则违约方的免责抗辩不能成立;(4)合同当事人存在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在先,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则上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责任;(5)即便因疫情影响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当事人亦应尽到合同义务,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2。问:因疫情造成工期延误,施工方是否担责?

  答: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已引起或者将引起工期顺延的,应当顺延工期。在工程总承包方、分包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当免除疫情影响期限内的工期延误责任。此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也是影响是否担责的重要因素,如是否存在原材料供应、相关许可证件办理迟延、管理不善、组织不力等。对于既具有疫情影响,又有其他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问题,双方均不能提供明确证据证明延期是由一方原因造成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对延期交工都有一定责任。

  3。问:此类案件中承包方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工程承包方主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约障碍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承包方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审查承包人是否尽到相应的妥善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等义务,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等。

  4。问: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相应损失,合同双方应如何分担?

  答:在目前新冠肺炎病毒疫情期间,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会因为延误工期导致相应损失,如工程费用增加、工程材料价格上涨、工程设备租赁费用增加、人员工资增加等等。对于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损失分担问题,法律、法规并无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

  我们认为,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已明确列举,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条款未做变更的,可依照约定处理。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其他损失,依照公平原则处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12月23日发布)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10月30日发布)第17。3。2项: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5。问:固定价格合同因疫情产生工程物资价格明显波动的,当事人能否要求调整工程价款?

  答:对于在疫情发生后,一些特殊建筑材料等工程物质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价严重失衡,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以参照《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2条的规定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6。问:因疫情原因发包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材料设备,承包方采购质量的检验和索赔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承包方采购的一些材料设备,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到场验收。因为疫情原因,发包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时,双方应当就是否继续安装以及安装后的法律责任进行协商,协商结果作为处理双方纠纷的重要依据;但是,承包方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安装完毕的,如此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承包方恢复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7。问:对于工程已经完工,但因疫情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竣工验收的,竣工时间应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应当履行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等竣工验收结算文件等相关合同义务,发包方确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进行验收的,验收时间应当顺延。但发包方在此期间擅自使用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8。问:当事人能否以疫情为不可抗力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提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于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请求解除合同的,合同中具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标准予以审查判断,重点在于合同目的是否受到了客观阻却而致其不可能实现,解除合同是否公平、必要、合理。审查事项包括:(1)区分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期间、履行阶段等因素均是综合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重要因素。只有在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构成重大甚至根本性障碍,致使整个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并免责;(2)区分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约、怠于防范而不积极履行的行为、因疫情无法继续履行等不同情形,如因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在解除合同的同时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3)提出履行障碍的一方是否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就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履行了通知和通报义务,尽可能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扩大的,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供稿单位:北京市三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