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自行居家隔离作为控制疫情传播的有效措施之一,居家隔离的场所——生活小区便成了重要的疫情阻击“战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社区公共环境维护、卫生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是疫情防控工作不容忽视的力量。随着物业服务企业更多的参与到疫情防控的实际工作中,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呈现出特殊时期下的新特点,对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履行亦产生一定影响。
一、疫情防控期间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特点
(一)物业服务的内容、范围、方式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展开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之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每个物业项目的情况,逐一制定防控方案,经社区同意并报社区备案。据报道,不少小区已经对电梯等重点公共区域、设施加强消毒,定点放置废弃口罩收集专用垃圾箱,绝大多数的小区已经设立了专门的人车入园登记、测温点,配合街道、居委会严格开展疫情监测、登记、隔离工作。
(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个人防疫与服务保障之间的矛盾突出
该矛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因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本身存在防疫需要,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到岗程度受到影响,物业服务企业首先面临内部人员管理上的疫情防控管理问题。另一方面,物业服务人员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相较业主感染风险更高,且一旦发生感染,物业服务人员本身即成为新的感染传播源,故如何在保障物业服务水平的同时防止个体感染,是物业服务人员必须重视的问题。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认知特殊时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职责和角色定位
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深入学习政府各部门发布的疫情控制文件并积极响应,根据疫情发展及疫情防控特点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积极调整物业服务的内容及方式,做到防疫无死角,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二)加大物业服务项目及内容的公示力度,做到透明可追溯
对于日常物业服务内容,从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垃圾清运、公共设施的消毒维护,到绿化养护、公共安全维护等各项物业服务内容,应更加注重分工明确,并加大服务内容的公示力度,接受业主监督。同时强化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力度,为服务措施明确科学依据,提高业主的居家安全感,以实际行动降低疫情带来的恐慌。
(三)加强内部管理,合理调配人员安排
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外出情况进行摸底排查,首先排除内部感染隐患。针对到岗人员及时进行疫情防控的政策法规、疫情防控知识、科学防护办法及必要的心理防护知识等专门培训,并根据疫情进展,及时更新。督促物业服务人员充分做好个人防护,强化服务意识,发现疫情及时上报,正确处理特殊时期的业主关系,努力建立阻击疫情的共同防线。
三、对业主的建议
(一)强化疫情防控的个体责任意识,积极配合物业疫情防控工作
广大业主应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紧迫感,提高疫情防控工作的社会责任意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之规定,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服务工作者开展温度监测、出入登记、外出备案等疫情防控措施,如实报备,配合隔离。对于疑似感染患者,应积极接受治疗,避免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已经对确诊患者和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广大业主在加强自身防护能力的同时,应当认识到疫情防护的社会意义和价值,正确理解疫情面前个人健康与公共卫生安全之间的关系,合理疏解个人情绪,保持积极的心态与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服务工作者共克疫情。
(二)按时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疫情防控关键时期,防控措施的实施离不开资金保障,物业服务费系物业服务企业良性运转之基础,广大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之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于疫情期间,未实际居住、未享受物业服务一般不能成为拒绝缴纳物业费或要求减免物业费的充分理由,业主应当及时、全面的履行物业费交纳义务。对于确因接受治疗或隔离等疫情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交纳物业费用的,应当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说明不能及时缴纳的原因,做好沟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