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战已经在全国各地打响。疫情的病源地在武汉,加上春运返乡、复工返程的大规模人员流动,这场从武汉爆发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也正面临着严峻考验。为了严密有效地防止疫情的传播,全国各省市都在积极发布政策、采取行动,不少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单位把流动人员,特别是有武汉旅居史人员的个人信息、行程信息登记、体温监测、活动监测等作为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绝大部分武汉返乡人员都积极配合防疫工作,主动申报,自行隔离。但在全民积极参与抗“疫”之时,也出现了一些以防疫之名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违规行为,破坏着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1月25日,四川省广元市第三人民医院某护士将新冠肺炎患者的病历信息拍照发给家人,呼吁大家减少外出,注意防控。后经其他人员发至新浪微博,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该护士未将此图片发给其他人员,也未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博。广元市卫健委已发布通报,对该护士进行行政警告、扣罚当月绩效、全院通报批评等处理。
1月29日,临汾市网民姚某红擅自将微信内部工作群中严禁转发的“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转发至其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引发网民大量转发。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对姚某红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此外,临汾市洪洞县公安局依法对4名散布公民隐私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2月6日上午,广西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通报贺州市富川人民医院检验科负责人陈某工作失职失责、检验员宋某泄密问题。
各地不断疯传武汉返乡人员名单、确诊患者病历、密切接触者名单等等,其中不少带有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极为隐私的信息,不少人反映被陌生人通过电话、微信骚扰。这些信息本来是为了治疗病情、实时监控、掌握情况而用,却在网络上演变成未经“宣判”即被“执行”。在非常时期,隐私权与知情权到底孰轻孰重?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第111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窃听、窥视、刺探和防止私人信息(私人数据、个人资料)、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秘密被披露的权利。其基本内容是公民对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具有不可侵犯的支配和控制权。对私人信息的控制和支配,保护个人私生活的安宁和自由不受侵犯、限制,个人领域不受非法的窥探、监视是隐私权的三种基本表现形式。其中,私人信息的控制在隐私权中居于核心地位,如果失控将造成个人隐私全面、永久暴露的恶果,是隐私权保护的第一重点。私人信息是否公开、向何人公开、公开到何种程度均由个人自主地决定;非经法定许可,任何组织和他人都不得强制公民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
私权利的保护不得对抗公共利益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又必须是有限度的。当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公民有克减私权利的义务,不能以私权利的保护对抗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这势必会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肺炎确诊、疑似患者或密切接触人员、武汉旅居史人员在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的同时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泄露隐私恐涉嫌违法犯罪
当然,全民防控疫情的同时也不等于个人信息可以“裸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第2款还同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68、69条还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出于实施社会公共管理的目的收集到个人信息之后,立即生成保守个人信息秘密不被泄露的义务。而且,公民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只能使用于政府收集该信息时公开的目的,不能秘密地扩张使用范围。一切与既定的、公开声明的目的相违背的行为,均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上述规定约束的是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行为,但不代表疫情阴霾笼罩下的广大市民朋友就可以随意转发、泄露特殊群体的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作为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每一个个体,有一定的知情权,但全民抗“疫”不等于泄露隐私、侵犯隐私,不正当手段传播他人信息既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也无助于疫情防控,还会激化社会矛盾,甚至涉嫌犯罪。通过官方发布的确诊患者行程轨迹完全可以了解相关情况,不必过度恐慌。疫情期间,建议大家注意勤洗手、外出戴口罩、常通风、勤锻炼、稳心态,积极参与社区防控,营造健康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