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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募捐应合法合规

本站发表时间:[2020-02-2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许多群众纷纷自发捐款捐物,参与支援抗击疫情的慈善活动。网络慈善募捐大多为募捐发起人从捐赠人处募集到款项后再统一投入慈善事业的操作模式。有已获取相关资质的单位参与募捐,亦有自媒体人、热心群众组织募捐。网络募捐行为应当注意方式方法,若违反互联网的慈善募捐相关规定,则得不偿失。

  一、网络募捐属于公开募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

  《慈善法》第21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目前,在微信、微博上的网络募捐一般来说都属于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网络募捐除了应遵守《慈善法》,也应遵守民政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网络募捐的发起者应为经民政部门登记公告的慈善组织

  《慈善法》第21条明确指出慈善募捐的主体应该是慈善组织,而根据《慈善法》第8条以及第10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多种组织形式。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法》第22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该资格亦须由符合规定的慈善组织向民政部门申请,并由民政部门发给公开募集资格证书。故而发起网络募捐的自媒体或个人,一般不是网络募捐的适格开展主体。

  三、慈善组织应对募捐活动进行方案备案。

  《慈善法》第24条规定:慈善组织如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11条及第12条进一步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四、网络募捐的平台应合法合规。

  《慈善法》第23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将慈善组织的“网站”外延扩展为含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在内的“网络平台”。民政部公布了20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名录,名录中的平台仅限于该公益平台本身,不可以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列于名录中的平台就包括了运营方旗下的所有网络平台。同时,慈善组织对于以自己名义开通的网络平台,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或做好相应的备案工作。

  五、网络募捐应当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对于网络募捐,则应在相应网络界面上做好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慈善法》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一)募得款物情况;(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二)项所规定的信息。捐赠人亦对其捐赠财产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向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要求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亦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供稿单位:北京市三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