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欲购买实木家具,与某建材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预付款30000元及定金5000元,但建材公司人员在上门测量并收款后未按约交付家具,故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某建材公司返还预付款并双倍返还定金。海淀法院近日审结了该案,判决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女士诉称,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于某,4月份,于某以某建材公司的名义上门测量,并与王女士签订《建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女士于当日支付预付款30000元及定金5000元,建材公司6月份交付家具,合同上加盖了某建材公司合同专用章,于某向王女士出具了收据,收款人为于某。但其后,王女士无法联系到于某,于某及某建材公司也未交付家具。
被告某建材公司答辩称,其未与王女士签订过任何合同,也没有收到过王女士的钱款。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某建材公司曾经向于某出具过授权书,授权其以某建材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故王女士应向于某主张返还钱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作为买受人已按约支付预付款和定金,某建材公司作为出卖人亦应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其至今未交付货物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法院对王女士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建材买卖合同》、并要求某建材公司返还预付款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某建材公司虽提出本公司未与王女士签订合同、实际收款方为于某的抗辩理由,但于某收款及签订合同均以某建材公司名义,合同上又加盖了某建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某建材公司疏于履行监管义务,所以于某的行为所产生后果应由某建材公司承担。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日常交易中,对于交易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应注意审慎审查重要的合同条款(例如付款、交付、售后、违约条款等)及合同最后落款处的公司印章及签名。针对上述案件,法官提示:第一,买卖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字样,上述概念字面上看似相近,但在实际适用中却存在差别。在付款方违约时,其均无权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在收款方违约时,付款方可以要求双倍返还的只有“定金”,但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且定金必须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为“定金”性质;若合同约定的是“订金”“押金”“保证金”等,付款方则无权要求双倍返还。第二,当交易相对方为公司时,要确保合同落款处加盖公司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经过登记备案的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对外签订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财务专用章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也可能是有效的。但是消费者需警惕“XXX项目部”“XXX拍摄组”等印章,由于项目部、拍摄组均系公司内部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发生纠纷时,无法作为适格被告进行起诉,所以消费者需审查其是否具备公司出具的授权文件及具体的授权权限,或者该项目部、拍摄组等是否在相关权威部门进行过登记备案,并建议通过拍照、复印等形式留存证据。第三,现在消费者往往通过支付宝、微信或pos机刷卡的形式进行付款,实际收款方与交易相对方可能不是同一主体,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应保留好支付凭证,同时要求交易相对方开具发票,或者是加盖公司财务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收据,这样当出现纠纷时,消费者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