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孟某系某装修公司的设计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孟某生育一子,休产假128天。某装修公司从社保报销回生育津贴24 149。33元,发放给了孟某。孟某于2009年6月1日入职,月平均工资为8300元,由基本工资6400元加固定发放的绩效工资1600元和补贴构成,要求该装修公司向其补足生育津贴差额16 505。33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孟某的产假工资应为35 413。33元,某装修公司已经发放其生育津贴24 149。33元元,尚存在11 264元的差额,该部分差额应当由某装修公司向孟某补足。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本案中,某装修公司为孟某缴纳了生育保险,并申领了生育津贴,但孟某月平均工资为8300元,某装修公司报销回的生育津贴低于孟某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某装修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孟某补足其应得的产假工资。
法官提示:
虽然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不能工作,但并不意味着产假期间女职工不能取得工资收入。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国家对产假工资的数额也做了有关规定,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切实保障妇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有足够的收入来源供应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