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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哺乳期妇女受保护,解除劳动合同时有限制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1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商允超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1日,刘某入职某文化传播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对试用期作出明确约定。2018年8月,刘某到医院检查怀孕,2018年10月,因公司装修,该文化传播公司同意刘某在家工作,2018年11月5日,该文化传播公司以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对尚在孕期的刘某作出了辞退通知,刘某因此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恢复刘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的劳动关系。

  法官释法:

  本案中虽然某文化传播公司与刘某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已经自用工之日起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某文化传播公司在没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恢复,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法官提示:

  法律对孕产期的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规定均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不能进行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裁员辞退。但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诸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及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则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