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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缴纳生育保险,需向职工补偿保险待遇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1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商允超

  案情回顾:

  刘某在某电气公司从事人事工作,工资为每月5000元。两年后,刘某开始休产假,并于2019年5月19日剖宫产生育一女,刘某应享受产假143天(自2019年5月2日至2020年9月21日),某电气公司虽然为刘某开立了社会保险账户,但该账户一直处于欠费状态,导致刘某无法报销产检费用、住院费用及产假期间工资。

  刘某因此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电气公司向刘某支付产前检查费用1300元、生育住院费用6200元、产假期间工资23 448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中,某电气公司应当为刘某缴纳生育保险而未缴纳,致使刘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因此该电气公司应当以刘某本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为标准向刘某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

  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用以支付女职工孕产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