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先生在被告某超市中购买了40双拖鞋,支付货款共计1000元。拖鞋的商品合格证中均标注成分为棉布。但李先生觉得这些拖鞋摸上去手感不像棉布,就把拖鞋送到某服装家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表层,底层,聚酯纤维100%。
李先生认为,某超市的这种销售行为属于欺诈,应承担相应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退货退款,并赔偿价款三倍的损失。
某超市辩称,李先生在该超市购买的拖鞋的材质确实不是棉布。但进货时某超市审查了进货商的相关经营证照,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且正常消费者不会因为手感不符就将购买的商品送去检验。故某超市认为,李先生购买拖鞋的目的不是生活消费所需,李先生不具备消费者身份,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而应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某超市只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赔偿三倍损失。
门头沟法院经查明查明事实后,判处某超市退还退款并支付三倍货款赔偿。
法官释法:
关于李先生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中,某超市仅从李先生请有关机构鉴定拖鞋材质的行为上推断李先生购买拖鞋不是基于生活消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先生具有非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不能以此认定李先生不是消费者,李先生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并列举了9项经营者不得具有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其中第(二)项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本案中,某服装家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标的物的成份与含量与鉴定标的物的吊牌标称成份不符。双方均认可该鉴定结果。某超市认可涉案拖鞋的材质确实不是棉布,涉案拖鞋商品合格证上标注的成份、含量与实际情况不符,则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以虚假或错误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某超市虽然审查了供货商的经营证照,但对其售卖的商品的质量、合格证等未能尽到相应的合理审查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欺诈情形,故李先生有权要求某某超市退货退款并要求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