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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十倍赔偿!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1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胡宇航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18日,王女士在张先生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500g越南燕窝,货款总计13 000元。王女士收到的货物没有中文标签、生产日期等内容。王女士经查询后发现,我国目前只准许进口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马来西亚燕窝、印度尼西亚燕窝、泰国燕窝,不允许进口越南燕窝。故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认为张先生出售的燕窝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退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张先生称燕窝系其从具有进口燕窝资质的进口商处购买而来的印度尼西亚燕窝,该燕窝是经过检验检疫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其淘宝店铺页面显示的详情写的是越南燕窝,是其故意发表错误信息。张先生也认可自己发布错误的信息是欺诈行为但《食品安全法》148条未规定欺诈应当退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案件审理中,张先生未能提供证据

  证明其所售燕窝是通过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印度尼西亚燕窝,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门头沟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处张先生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许销售、使用。本案中,张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燕窝是通过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印度尼西亚燕窝。张先生为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所售的进口食品履行查验义务,严格审查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许可证或合格证,审查进口食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并确保在网络上发布的产品信息真实有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张先生将未经过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燕窝通过网络方式进行销售,主观上属于“明知”,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物品,不应当再进行流通和食用,王女士可将涉案产品退还给张先生。张先生要求王某支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