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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变借条?虚假诉讼断不可取!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25]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张啸晨

  典型案例:

  张某(男)与李某(女)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张某父母在北京打算给夫妻两人买一套两居室,但是因为张某没有北京户口且工作未满五年,没有购房资格,于是只能以李某的名义进行购买。张某父母也表示以谁的名义购买无所谓,算是赠与夫妻两人的。于是,张某父母全款购置了一套两居室。后来,夫妻两人之间出现矛盾,最终走向了诉讼离婚的那一步。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两人离婚,孩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张某父母赠与二人的两居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相应的折价款。

  然而没想到的是,一个月后,李某却又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原来是张某的母亲刘某拿着一张“借条”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李某返还其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在质证阶段,法院向李某出示了原告刘某提供的“借条”,李某发现自己根本就没见过有这张借条,虽然名字是自己签的,但借款内容并没有发生过,自己不知道什么时候还签署过这样一张借条,也从未向刘某借款

  后李某想起来,在她坐月子期间,婆婆刘某曾以居委会要求签署安全协议为由让她签署过一个空白的纸张,当时确实有过一丝疑虑,但是心想自己家人并无担心,所以也就踏实的签了。后经过调查,原来是刘某不放心全款给两人买房子,怕离婚后会分割房产,所以捏造了这样一张“借条”,借条上的金额正好是购房款的一半。因刘默涉嫌虚假诉讼罪,被立案侦查,等待她的是刑事犯罪的审判。

  法官说法:《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案中,刘某捏造虚假“借条”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应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属于虚假诉讼罪的情形,现实生活中,也提醒各位,不要妄图利用模仿字迹、临摹文件等形式虚构、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大家在民事活动中谨慎签署空白文件,提高警觉意识,保护好自身权益。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