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受雇于房某,在某工地做工,岗位是电工。张某以甲公司名义承接涉案工程,房某从张某手中承包了该工程。张某及吕某认为张某与甲公司系挂靠关系,但甲公司主张张某与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公司的施工队长。现吕某以拖欠劳务费为由起诉房某、张某、甲公司,并要求张某、甲公司与房某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虽然甲公司主张张某与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公司的施工队长,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确认张某与甲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对外以甲公司名义进行施工,对于施工期间所欠吕某劳务费,甲公司有连带给付义务;张某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房某,属于违法行为,故甲公司与张某应就拖欠吕某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用工主体为了减少成本,往往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虽然劳务提供者与发包方或是转包方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但是因为发包或转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发包方或转包方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