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对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中航工程公司、中航股份公司破产重整后,管理人以两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实质合并重整将有利于推进两家公司重整为由,申请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北京一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通知已知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发表异议。异议期满后,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北京一中院认为,中航工程公司和中航股份公司在财务、经营、人员等方面均存在高度混同,虽名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已丧失法人的独立意志和独立财产,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实质合并重整有助于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切实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故裁定对两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中航工程公司、中航股份公司破产重整案系北京破产法庭首例适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的重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