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专业审判的影响力。3月31日晚上,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庭长赵悦通过“腾讯会议”系统,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为题,以案例教学的方式,面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研究生班和本科班全体同学和部分民商法专业的同学,开展了一次别开生面的“云课堂”远程授课。
就业是最大民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稳就业也是“六稳”工作之首。现实生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问题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围绕以上问题,赵悦庭长为大家系统梳理了有关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规定,从相关问题入手,为大家详细阐述了案件审理中需要查明的具体事实。在劳动合同解除案件审理中,一般需要查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用人单位有无工会以及恢复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可能性等问题。
同时,赵悦庭长结合具体案件为大家解读了什么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而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在劳动合同终止案件审理中,一般需要查明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劳动者工作年限以及月工资标准问题等。
对于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达成了一次性解决协议或无争议兜底条款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赵悦庭长指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但是如果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授课结束后,同学们纷纷表示赵悦庭长的授课内容深入浅出,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与指导性,从专业审判的角度为他们今后的学习提供了新视角,拓展了新思路,对他们系统掌握劳动法知识有很大的帮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