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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有一般瑕疵 不能成为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本站发表时间:[2020-04-3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孙彤

  案情回顾

  李某以其房屋楼顶漏水、室内门窗变形影响通风以及电梯隔音不好等为由,请求物业公司进行处理,物业公司以公司暂时缺乏维修基金为由一个月后才对房屋楼顶及电梯进行维修处理,对于室内门窗问题认为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拒绝处理。于是,李某因上述原因拒绝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某称物业公司不仅维修不及时,还存在垃圾清理不及时,楼道清扫不干净的问题。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但考虑到物业公司服务上存在瑕疵,应酌情减免物业服务费5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前提是物业公司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法院应谨慎审查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一般瑕疵,不应视为物业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只要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能够维持小区各项功能的正常运行,业主都应该缴纳物业费用,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并不能免除业主的全部物业费用,只能酌情减免业主的部分物业费。

  本案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如果房屋在国家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由开发商承担维修义务;在房屋质保期届满后,室内门窗等房屋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维修义务,房屋楼顶等小区共有部分、电梯等公共设施设备可由物业服务公司动用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承担维修义务。针对业主室内门窗等专有部分房屋质量出现问题,物业服务公司应负有协调和紧急处理之责任,但纠纷本身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业主可依法向开发商主张损失,不能以专用部分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服务费。

  法官提示

  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即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但如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存在瑕疵,可酌情减免业主部分物业费。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的责任,业主应该另行起诉开发商。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