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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食品安全非“儿戏”!

本站发表时间:[2020-06-1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李珊 杨超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品种类日益丰富,在满足民众多元需求的同时,产品质量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涉及到儿童食品安全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一、儿童食品安全纠纷产生原因

  一是受利益驱动,有的企业为赚取超额利润不惜进行违法生产、宣传。二是销售者在销售儿童食品过程中盲目逐利,作出欺诈销售行为,误导家长的消费选择。三是消费者维权意识提升,敢于向新闻媒体披露或用法律武器维权,使这类问题及时呈现出来。

  二、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合同或侵权之诉进行维权。

  在合同之诉中,消费者维权多围绕退款,合同解除之后的履行利益损失赔偿问题。我们注意到合同违约责任多以补偿性为原则,惩罚性为例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在产品消费、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也可选择侵权之诉主张损害赔偿。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三、法官建议

  (一)生产者

  一、树立食品质量重于泰山的意识。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其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相应标准。

  二、如实标注食品信息。生产者应标注完备标识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悉产品真实情况,减少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可能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二)销售者

  一、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完整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

  二、少一分套路,多一分真诚。在销售儿童食品时,不得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答复。

  (三)消费者

  一、擦亮眼睛,理智选购。在选购儿童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参考专业人士建议,审慎挑选。注意查看食品的品质、材料、生产日期、保质期、功效等各项信息。

  二、依法取证,积极维权。在购买产品时,应注意留存固定支付记录、订单信息、发票等相关证据。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留存证据,与生产经营者进行沟通协商;也可拨打12315或到法院通过诉讼依法维权。


[供稿单位:北京市二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