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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克获刑8个月,贩卖毒品触不得!

本站发表时间:[2020-06-2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樊强、周宇蕾

  因贩卖0。89克“白色晶体”,一男子被判贩卖毒品罪获刑八个月。毒品犯罪无小事,海淀法院法官将通过典型案例和调研数据提示广大群众,勿以“毒少”而犯之,切莫走上毒品犯罪的歧路。

  案例:

  1982年出生的李某,初中毕业后就不再读书,因为怕吃苦也没有正经找个工作。2006年,因为盗窃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0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他再次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这些处罚并没有让他收手,刑满释放后,他又一次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市大兴区旧桥路某号院附近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约购人出售白色可疑晶体2包。李某将上述白色可疑晶体藏匿于某号院楼道一个隐蔽处,约购人通过微信转账1500元后,李某告知约购人上述白色晶体的藏匿地点。经称量,上述2包可疑晶体重量分别为0。45克、0。44克。经鉴定,上述2包可疑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1、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李某贩卖毒品数量不大,未流入社会。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被告人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均应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本案系控制下交付,毒品并未流入社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海淀法院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000元。

  【法官释法】:

  2019年,海淀法院审结184件涉毒品犯罪案件,像被告人李某这样年轻、再犯、无业的犯罪主体并不在少数。据统计,毒贩中80后、90后占比67。62%,毒品再犯占比达17。93%,无业人数占比高达75。93%。

  另外,根据海淀法院的调查分析,毒品犯罪还呈现出以下特点:

  1、毒品交易网络化

  像本案李某利用社交软件完成毒品交易的并不在少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普及,互联网涉毒违法犯罪已成为当前网络犯罪、毒品违法犯罪的新趋势。调研样本涉及的176件贩卖毒品罪案件,有158件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匿名转账毒资,占比89。77%;52件为毒贩将毒品事先藏匿于某固定地点,收取毒资后告知毒品具体位置,占比29。55%;28件为毒贩收到毒资后通过“闪送”或者其他快递公司运输毒品,占比15。91%。

  网络毒品交易过程中,部分毒贩不再随身携带毒品,直接在网上实施购买、销售行为,并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邮寄毒品,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匿名转账毒资;利用网络联络、物流运输毒品等制造“人货分离”状态。该情况增加了交易隐蔽性,加大了打击难度。

  2、毒品种类多样化

  目前毒品市场出现传统毒品、合成毒品、第三代新型合成毒品叠加状况。上述176件贩卖毒品罪案件中,涉及贩卖大麻植株3件,占比1。7%;贩卖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65件,占比36。93%;贩卖海洛因19件,占比10。8%;贩卖第三代新型合成毒品如氯胺酮、甲卡西酮及其衍生物、曲马多、芬太尼、“小树枝”“G点液”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的89件,占比50。57%。第三代新型合成毒品因具有伪装性强、体积小巧、吸食方便等特点,受到年轻群体青睐,扩散蔓延迅速,暗地交易发展迅猛,在涉毒案件中逐渐成为主流。

  针对上述毒品犯罪的特点,法官提出:

  一是重信息搜集。逐步建立公、检、法联动的禁毒情报工作网络,建设人力、技术、信息共享的“三位一体”禁毒情报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社会公众参与打击毒品犯罪积极性,促进支付、物流相关环节企业规范管理,推行物流公司实名化注册邮寄、第三方支付平台实名化注册等;拓宽信息搜集渠道,发动群众积极提供相关举报线索。对裁判过程中曾出现毒品犯罪的娱乐场所、酒吧夜店、流动人口聚集地进行信息通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禁毒活动。

  二是重禁毒宣传。综合利用传统媒体与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依托典型案例,进行全方位禁毒宣传。深入校园、居民区、娱乐场所,科普当前各类毒品特点、危害,提高全民防毒意识,促使社会公众自觉远离毒品。


[供稿单位:海淀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