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各地纷纷公布中小学生的返校时间,教育模式逐渐从线上转为线下。喜迎复课的同时,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问题也不应忽视,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可能会引发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会涉及教育机构、学校老师、实际侵权人等多方主体,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受害人往往将教育机构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学生的行为能力不同、危险来源不同,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也不相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害,教育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聂某是北京某小学学生,案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体育课上,老师让学生们分组活动,聂某与另一名女生违反课堂纪律,私自到单双杠处活动不慎受伤。学校辩称,老师特别强调不允许到单双杠区域去活动,聂某违反课堂纪律导致受伤,伤后学校立即通知其家长并将聂某送往医疗救治,学校已经尽到管理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低下,教育机构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教育管理责任应当更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的,法律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在体育课上要求学生分组活动的安排并无不当,任课老师虽然要求学生遵守纪律、注意安全,但聂某在事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的自觉性、自律性及对自身行为后果的预判性受年龄所限,存在一定局限性,学校应当在学生分组活动时加强看管与保护。聂某私自到单杠处活动,任课老师未及时发现制止,对于聂某从单杠上跌落的后果,学校应当承担责任。聂某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到单杠处活动具有危险性,其违反课堂纪律,私自到单杠处活动,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最终要求学校承担90%的责任。
未保障教学场所安全性,教育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韩某、郭某、刘某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三人在某教育机构开设的补习班上课。为确认出席情况,教育机构要求学生课间到管教老师处打卡。一日,韩某在走廊排队等待打卡,适逢郭某和刘某在附近聊天,二人玩闹时郭某手推刘某,刘某后退撞到韩某,刘某倒地时压到韩某右腿。经诊断,韩某为创伤右髌骨脱位、软骨骨折。韩某起诉要求教育机构、郭某、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害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认定过错的标准是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韩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权利时应当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
经考察,该教育机构的走廊狭窄,本楼层仅有一个出口,而学生人数众多,课间更换教室、去洗手间、放学回家都需经过走廊,容易造成大量人员聚集,教学场所具有不安全因素。走廊作为通行场所应保持通畅性,人员不宜长久停留,教育机构要求上课前到管教老师处打卡,在走廊排队加剧了拥堵程度;教育机构未安排管理人员加以疏导,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证人证明学校要求上课前要维持秩序,提醒学生不要吵闹,并未提及已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刘某和郭某玩闹时没有过大动作,教育机构未能保证教育场所的安全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校外人员侵害致伤,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刘某原系北京某小学学生,其祖母郭某系该校门卫。在郭某工作期间,刘某随其在学校门卫室吃住,郭某同时负责该校秦某等另外三名学生的中午吃饭和下午放学看护问题。一次,秦某的父亲因看护问题持菜刀到该校门卫室,在刘某在场的情况下与郭某争吵,并对郭某进行殴打,刘某因受到惊吓到医院就诊。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依照该规定,首先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侵权人能证明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
案件中,刘某随其担任学校门卫的祖母郭某在门卫室居住生活,郭某同时在门卫室负责秦某等其他三名学生的中午吃饭和下学看护问题,虽无证据证明经过学校许可,但学校雇佣不具备专业技能的郭某担任门卫工作,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未发现上述违规行为,亦未及时予以制止,未能完善的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官提示
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限,教育机构作为教育活动的举办者承担着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履责不慎,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为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我们建议:一、教育机构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不同,采取相应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需及时将受伤的学生送医;并以多种方式固定证据,以便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分担责任。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教育和引导孩子遵守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避免自己受伤或因不当行为损伤他人。知道未成年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及时告知学校并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三、未成年人应认真学习安全教育,提升自我保护意识,不擅自外出离校,不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活动;遵守教育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纪律,不实施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健康与安全。
校园安全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家庭幸福和社会的稳定,需要教育机构、家长和学生相互配合,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和法律意识,共同创造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