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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就代表“万事大吉”?疫情背景下二手车经纪所涉纠纷法律提示

本站发表时间:[2020-07-21] 来源:丰台法院 作者:赵晓蕾

  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面向丰台区企业精准普法,实现防疫、复产两不误,近日,北京市丰台法院李佳法官通过网络平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疫情背景下二手车经纪人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并结合疫情背景下的典型案例介绍了涉二手车经纪业务相关案件基本裁判思路,百余名二手车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线上培训。

  受疫情“影响”的合同是否均可要求解除?

  新冠肺炎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阻碍。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商事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于商事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处理: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按约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有《二手车经纪人委托协议》,约定合作方式是:甲方可以分享乙方的二手车信息,甲方受到乙方邀请后,可以评估乙方车辆并享有优先购买权,甲方收车成功后给乙方介绍费用。这类合同一般只涉及二手车信息和合作方专业判断能力以及交易机会,现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交易信息等可通过线上模式获取,故采取网络等手段一般仍能继续履行。当然也不排除需要现场查看车辆和实体交易的情况。但疫情对该合同的履行基本没有影响,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合同。

  2、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应当鼓励交易,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二手车买卖(经纪)合同中,双方一般约定转移登记手续由买方办理,如受疫情影响,登记机关无法办理登记,则系不可归责于买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可通过变更履行期限等方式继续履行,卖方不能据此直接解除合同,更不能利用疫情反悔、不愿继续出售。

  3、因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法官提示: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一方是否只要提出抗辩就可以了?

  答:不是的。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一方仍有三方面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所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一方有三方面义务:一是对该不可抗力之事实具有举证责任(不仅包括疫情本身还可能是政府疫情防控措施);二是通知义务,必须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该事实,明确该事实对本合同的影响;三是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快递停运、人员无法外出等实际问题,在考量通知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时,应当认可以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形成的通知效力。 

  此外,李佳法官对参与培训的二手车经纪人员进行了提示,疫情不是瑕疵车辆的庇护所和遮羞布,各方可以将二手车交易转移到网上进行,但车辆的质量及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仍是出卖人的基本合同义务,如果在网上磋商中进行了质量承诺,但与事实不符,同样应承担违约责任,构成欺诈的,承担赔偿责任。

  授课后,参训人员就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李佳法官进行了积极的线上交流与互动,大家纷纷表示,李佳法官的授课内容对日常经纪业务的开展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将以培训为指引和契机,继续强化法律实务问题学习,共同努力推动和优化辖区营商环境建设。


[供稿单位:丰台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