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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财产保全领域的攻防互换

本站发表时间:[2020-07-21] 来源:房山法院 作者:孙静波

  原告甲公司为追索货款,将被告乙公司诉至法院。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送达阶段,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冻结了被告名下的上百万银行存款,原告为此提供了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对于财产保全,很多小伙伴已经知道是原告用来提前预定胜诉文书的可执行力的,却还不是很熟悉被保全一方可以做些什么回应。下面就给大家科普一下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财产保全领域的攻防互换。

  一、被告被裁定保全是不是意味着败诉了?

  有人认为:甲公司申请保全,法院果然就裁定保全了,这肯定意味着法院已经预判甲公司占理、甲公司要胜诉了!其实不然,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彼此之间是否存在涉诉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是否依约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财产保全仅是这起案件审理中的一个环节,法院出具的也仅是解决程序性事项的裁定书,而非针对诉争事项作出实体性裁判结果。法院根据甲公司的申请对作为被告的乙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后者败诉了。财产保全的目的和价值在于阻止被保全人也就是被告不当处分其名下财产,保全范围也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从而确保案件将来如果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时被告仍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会因为被告转移、变卖财产、逃匿等原因出现胜诉判决书落空的困境。

  在某些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有助于促使被告尽快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加速纠纷的解决。因此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起诉前提起诉前财产保全,也可以在案件审理中提起诉讼财产保全。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诉讼保全则是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同时,申请人在法院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后30天内必须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该诉前保全将被法院依法裁定解除。此时被保全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提示法院及时解除保全。

  此外,如果被告在同一起案件提出反诉,也可以作为反诉原告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经过乙公司同意吗?

  有吃瓜群众提出疑问:法院没有经过乙公司同意就根据原告的一家之言裁定冻结人家的财产,这样对吗?

  如前所述,财产保全的目的就在于避免存在败诉可能的被告在裁判结果做出前转移财产导致裁判文书沦为空判。因此,如果原告在申请保全前或者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前事先告知被告 “嘿,我要保全你了!”相当于给被告通风报信,为其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无法达到保全目的。因此,在实际完成保全措施之前,原告和法院一般是不会告知被保全主体的。

  但是,当被告知道自己名下财产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认为该保全已经影响了自己正常的生产经营或生活时,例如经营所用账户被保全影响了日常的资金往来,可以提供等额的且有利于执行的担保财产,如名下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对外投资、机动车等,申请法院解除上述财产保全,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此外,与被保全人具有特定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如公司的股东、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等也可以基于自愿为其提供担保财产,以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三、甲公司很有钱为何还要别人提供担保?

  甲公司是一家资产极为雄厚的上市公司,有充足的现金流。有小伙伴就会提出疑问:甲公司这么有钱,但是对自己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却没有提供自有财产进行担保,而是让保险公司提供了信用担保,这样慷他人之慨给自己的案件提供担保行吗?答案是——没问题!

  根据我国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其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而诉讼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此外,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既可以是自有财产,也可以由案外人提供信用担保,如保险公司的保函等。而保险公司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这样的担保方式无需占用申请人的大额资金或资产,仅需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费,而且操作便利,无疑是目前财产保全中比较受欢迎的担保方式。 

  四、如果甲公司最后败诉了乙公司能反击吗?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该裁定解除保全:一是保全错误的,即保全的是案外人而不是被告的财产;二是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是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是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如前所述,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中保全,财产保全都只是案件审理中的一个环节,法院在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时,可能尚未对涉案争议事项作出实质审理,因此不排除随着案件事实的进一步查明,最终确认原告败诉。

  具体到本案而言,如果这起案件后来再次反转,甲公司最终胜诉了,那么如果败诉一方的乙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甲公司就可以申请法院对上述被保全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但是如果最后查明的事实证明甲公司败诉了,其与乙公司之间并无诉争买卖合同关系,或者后者并不欠付其任何款项,则此时甲公司可以选择撤诉,也可以选择硬刚到底——由法院判决其败诉。但无论是撤诉还是败诉,法院都要在裁判文书生效后裁定解除上述财产保全——因为继续保全乙公司名下财产已无任何依据了。

  与此同时,如果作为被告的乙公司胜诉了,还可以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结之后,针对甲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另行提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针对甲公司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而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后面这一起诉讼中,乙公司翻身做主人成为了原告,则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甲公司的错误保全行为具体给己方造成了哪些损失、损失的数额是多少,例如资金无法使用的利息损失等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乙公司要提起这项诉讼,只能向作出上述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其他法院并无管辖权限。但是,诉前保全的被保全人如认为因该保全遭受损失的,可以选择向最终实际受理起诉的法院或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起诉。

  总之,是否申请财产保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尤其是对于裁判结果的预测。如果保全得当,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保全错误并给对方造成损失,也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稿单位:房山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