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俩相邻而居,双方协议约定姐姐家房屋侧面夹道归弟弟使用,然而当弟弟在夹道内修建了唯一出行大门后,姐姐却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夹道归其所有并要求弟弟拆除大门。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姐姐的诉讼请求。
佟甲与佟乙是姐弟关系,两家相邻而居,姐姐佟甲居南,弟弟佟乙居北,两家房屋原属同一老宅院,后拆分为两处宅基地。佟甲家房屋东侧有一夹道,该夹道在佟甲家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范围内。2010年,佟乙在该夹道南侧与佟甲家房屋南边齐平处,修建了唯一出行的南大门。2016年,姐弟俩签订协议,约定因某些原因造成“红本”内容与实际权属不符,该夹道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佟乙所有,如遇拆迁则补偿款归佟甲所有。协议签订没多久,佟甲便主张佟乙家南大门占用了其宅基地,且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佟甲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夹道的使用权归佟甲所有,并要求佟乙将南大门拆除,另开大门。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双方约定夹道的产权归佟乙所有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双方约定该夹道由佟乙使用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佟乙在该夹道上建南大门以保障出行和院落安全,属于其对该夹道行使通行权的行为,并未违反双方的协议,且佟乙所建南大门现为其出入院落的唯一通道,该南大门亦不影响佟甲出入其自家院落,因而佟甲要求佟乙拆除该南大门并另开大门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最终,昌平法院判决驳回了佟甲的诉讼请求。佟某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个人不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但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村民有权就宅基地的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与他人达成转让、出租、赠与等协议。
日常生活中,邻居之间因采光、排水、侵犯隐私等问题引发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法官提示,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当发生邻里纠纷时,应当本着友好沟通为主的原则先行协商,多以同理心换位思考,切勿“以恶制恶”,将邻里矛盾“提档升级”。
此外,农村邻里之间还常因宅基地范围不明确而引发纠纷,若纠纷的解决需以确定相关地块的使用权权属为前提,而当事人之间不能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委会及相关行政部门亦无材料存档的,当事人需先行向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请求确认宅基地使用范围后,再解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不对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确认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