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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小区门口来了三位民法典“宣讲员”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05] 来源:房山法院 作者:赵艳雪

  为广泛学习、宣传民法典之精神实质及涉及民生的重要内容,营造全民学法、守法、护法的良好社会风气,让人民群众更加直观的感受到法治进步对生活的保障与影响。8月5日上午,北京房山法院联合辖区长阳镇司法所,携手该院“普法巴士”走进智汇雅苑小区,开展了“送法进社区”普法宣传活动,200余名社区居民及过往群众参与了此次活动。此次活动是北京市高院“京法巡回讲堂”系列普法活动之一。

  活动中,结合审理案件的主要类型及实际工作经验,房山法院民二庭干警崔妍、赵艳雪、丛丹就智汇雅苑社区民众普遍关心的、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民法典的重大改革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归纳总结,并以结合实际案例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与讲解。活动现场还专门为社区民众设置了“法律咨询台”,就群众较为关心的热点问题及疑难问题进行了解答,并提醒群众生活中遇事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答疑过程中,针对居民提出的“借贷利息如何认定”“非法高息如何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继承权”“高空抛物何人应赔付”“见义勇为是否能获赔”“小区物业服务人员的职责划分”等社会热点问题及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民二庭干警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答。

  此外,干警们还对社区居民及群众讲解了我院针对群众矛盾纠纷“量身定制”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重点讲解了“一站式”诉讼服务中的 “诉状辅助生成一体机”“诉讼风险评估一体机”及“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中的人民调解协议“一站式”司法确认机制,使群众在了解最新法律规定的同时,掌握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

  随后,三位干警与长阳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们通过发放宣传折页、放置展板、悬挂横幅等多样化的方式向社区百姓们普及民法典知识。最后,大家在小区门口共同张贴了民法典宣传海报。

  此次普法活动中,干警们为参与活动的社区民众及过往群众发放民法典宣传折页300余册,为社区民众发放了印制民法典普法知识的宣传扇、毛巾、袋子等宣传品若干。

  延伸阅读

  借款合同中高额利息不应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被高空坠物致伤应向何人索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见义勇为受伤的,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继承权中增加了“宽宥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供稿单位:房山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