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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挂证申报城乡规划资质编制,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退款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10] 来源:海淀法院 作者:陈明、徐星星

  建清公司(化名)与鸿图公司(化名)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协议书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鸿图公司为建清公司提供所有符合条件的持证人资料。后因鸿图公司违约导致建清公司注册不成功,建清公司将鸿图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鸿图公司返还建清公司人才费用及中介费用20。9万元。

  原告建清公司诉称,2016年4月20日,因向北京市规划委申报“规划资质”的需要,其委托鸿图公司寻找相关专业人员,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协议书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鸿图公司提供所有符合条件的持证人资料。如果因鸿图公司原因注册不成功,建清公司及时退回已接收的相关资料,鸿图公司自收到相关资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继续为建清公司进行协调的工作,或者退还已收取建清公司注册不成功证书相应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建清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并提供一切尽可能的协助,但鸿图公司所提供的人员要么证件存在虚假情况,要么有的人员直接无法提供,在多次催促之下,鸿图公司仍未能如期履行合同约定,导致建清公司申报规划相关资质失败,并造成巨大损失。建清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鸿图公司返还已支付合同价款20。9万元,赔偿建清公司缴纳社保费用13万余元以及为申报所支付的时间成本费用10万元。

  被告鸿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系鸿图公司为建清公司寻找有偿提供的各类职称证书,建清公司利用鸿图公司提供的上述职称证书申报城乡规划资质编制,并向鸿图公司支付挂证费用。由于城乡规划系研究城乡未来发展、合理布局和管理各项资源、安排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且从建清公司申报城乡规划资质所提供的材料来看,申报城乡规划资质的单位需具有涉及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道路交通、通讯、给排水、环保、电力、燃气、园林绿化等多领域专业人才,因此城乡规划行为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于申报城乡规划资质的单位规定了严格的准入和特别许可制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相关法律责任,且第二章对城乡规划资质单位资质等级与标准亦有明确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第七十九条有关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许可人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本案中,建清公司用于申报资质的25名技术人员中23人系鸿图公司提供,另外2人系建清公司自行寻找,建清公司在并不具备申报资质所需技术人员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职称证书用于资质审核,隐瞒证书挂靠的真实关系,试图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其上述行为为相关法律明令禁止,亦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应有的诚信底线,置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恶意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综上所述,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当属无效,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鸿图公司依据《委托协议》所取得的挂证费应当予以返还,建清公司因履行《委托协议》支付的其他费用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鸿图公司返还建清公司人才费用及中介费用20。9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上诉期中。

  【法官提醒】:

  实施某个行业领域的从业许可,目的在于确保该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的专业技术素质,从而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乃至城市经济发展。通过挂证而取得行业的准入资格,虽然形式上满足了资质要求,但是其实际操作及执行能力远远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一旦发生问题,可能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利益,故对于已经形成的灰色利益链的“行业惯例”应予以坚决的否定性评价。相关行业从业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监督部门亦应当提高规制力度,力争最大限度地净化行业市场秩序。


[供稿单位:海淀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