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团赴北京旅游,入住酒店时却不慎从五层窗户坠楼导致高位截瘫,导游、旅行团负责人、酒店负责人等都主张与己无关,侵权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承担?9月14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旅客坠楼受伤案件,涉案各方当事人出庭参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审理。
基本案情
王某等一行41人以每人400元的低价,在无旅游从业资质的温某个人安排之下组团从外地来京旅游,温某在北京地接人赵某的安排下带团入住A公司未取得建设规划审批手续而建造的B酒店,该酒店由张某承租后未经行政许可经营旅馆行业。赵某联系C旅行社导游姜某作为地陪导游,C旅行社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由李某与范某合伙经营,挂靠在D旅行社。
入住当晚,兴奋的王某与同乡一同喝啤酒庆祝,结束后回房间休息。不料,在将房间窗户打开过程中,王某从五层窗户坠楼导致高位截瘫,一级伤残。王某坠楼事故发生的涉案房间为三人间,房间内横向放有三张单人床,其中一张紧靠窗户。该窗户的阳台距离地面23厘米,阳台台阶至窗户下框的高度为74.6厘米,窗户的开合角度为31厘米,窗户宽度为76厘米,事发时窗户未安装护栏。王某一方表示其于事发当时脚踩靠窗的床意图关窗不慎坠楼,脚踩床后窗户下框即仅到人体膝盖以上腰髋部以下,房间内无任何提示内容或警示标志,房门及窗户在入住时即为损坏状态。王某协商索赔无果后,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将上述人员及公司主体全部诉诸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27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酒店房间窗户下有23厘米高的阳台,若站在阳台上开合窗户的高度在一般人腰部以下,且窗户宽度较大没有安装防护栏,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酒店承租经营主体张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40%的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在开窗或关窗前应观察窗户的状况,确认安全,应认识到站在床上或绕到阳台上开关窗存在一定危险,其应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应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赵某和姜某明知C旅行社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旅游业,还为其招徕和接待旅游者,与C旅行社系合作关系,赵某和姜某作为旅游辅助者,应与C旅行社共同承担责任。C旅行社的合伙人李某及范某不能充分举证其与D旅行社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故D旅行社不承担责任,C旅行社未经工商注册亦无从业行政许可,故由李某和范某承担相应责任。赵某、姜某、李某、范某选择未经行政许可违法经营的酒店存在过失,四人共同承担15%的责任,共计赔偿22万余元。温某作为旅游组织者,选择地接社未对其资质和服务质量进行考察,与赵某个人联系,未与地接社签订合同,承担15%的责任。
地陪导游姜某和未注册旅行社经营者李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
开庭当日,除A公司以及张某未到庭外,共计八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历时两个小时的二审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上诉请求及辩论意见,并围绕导游姜某、旅行社经营主体李某及范某是否应当基于个人承接旅行业务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争议焦点全面细致地开展法庭调查。同时结合庭前阅卷、谈话情况,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进行了法庭询问,充分听取了当事人意见,进一步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本案未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
考虑到本案对于在不规范的旅游行业经营模式中认定经营者责任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北京一中院邀请了北京市人大代表张斌、贾月及北京市政协委员宋宇、丁同欣观摩本次庭审。代表委员们表示通过旁听案件对旅游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对法院工作有了更直观的了解,希望通过本案的公正审理进一步加大对旅游行业非法现象的打击力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促进首都旅游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法官提示
随着旅游市场的迅速发展,旅游经营者的分工日益精细,现实中存在未经工商注册、未经行政许可的主体非法参与旅游行业经营,以及旅行社之间挂靠经营、导游个人挂靠多家旅行社带团等行业乱象,一旦产生纠纷,往往涉及人数众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此时游客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旅游经营者要严格依法从事经营,提高服务意识,规范人员及场所管理,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旅游者要提高安全意识,注意自身安全,尽量选择规范合法的旅行机构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