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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间委托外汇理财的合同无效,按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本站发表时间:[2020-10-09] 来源:海淀法院 作者:郭齐

  程先生与王先生签订《黄金外汇交易委托理财协议书》一份,委托王先生在国外某平台上进行黄金外汇账户有偿委托理财,后王先生称国外投资平台进入破产程序,无法按时返还本金和收益,程先生遂起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黄金外汇交易委托理财协议书》无效,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王先生的投资本金5万美元和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原告程先生诉称,其在2013年10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事境外理财业务的王先生,双方签订《黄金外汇交易委托理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程先生委托王先生在合同期(一年)内为其在境外开户的黄金外汇账户有偿委托理财。程先生开立账户后,把交易账号和密码告知王先生,由王先生进行操盘,预期收益在8%,6个月进行一次结算,王先生按照总收益的40%收取佣金。《协议书》签订后,王先生帮助程先生在境外平台网站上注册了相关账户名称以及开户账号,为了入金的需要,程先生需要向境外某国账户进行外汇转账,为了规避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关于个人不得直接向境外投资的规定,程先生在汇款时将资金用途写为“学费”,并完成了汇款5万美元。协议到期之日,程先生的账户除收到2.5万美元的款项之外,未见返本付利。程先生以本金亏损为要求王先生还本付利,王先生却称理财账户本有盈利,但因境外平台进入破产程序,故资金无法取出,只有等待破产程序结束后再说。后程先生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要求王先生赔偿理财本金和收益损失6万美元(按赔偿之日汇率计算人民币)。

  被告王先生辩称,不同意程先生的诉讼请求,并称账户内的资产没有亏损,反而是盈利的,但由于外国金融政策的变化,该境外平台进入破产程序,根据所在国金融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部分客户的资金被相关机构分离存管,所以只有在破产程序结束后才能返还资金。为了证明在境外平台操作理财账户的事实,王先生向法庭提交了经过公证处公证的程华电子邮箱的邮件和百度检索的境外平台破产的新闻网页截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对《协议书》的生效均不持异议,但审判过程中法院首先需要依法审查合同效力问题,再以合同效力为基础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判定。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境内个人对外投资的,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外汇投资交易,否则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或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我国外汇管理制度关系到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以及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违反上述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合同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书》实质上系程先生用人民币购入外汇汇入境外,其投资行为未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交易行为也未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的行政法规,此类行为亦损害我国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双方所签之《协议书》应属无效。《协议书》无效,系自始无效,即从《协议书》成立之初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书》无效后,双方按照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对损失承担责任。程先生与王先生对《协议书》无效均有过错,但此类纠纷乃是因为规避监管的境外理财行为可能带来高额利润所诱发,王先生为获得高额佣金,规避相关外汇监管规定,为获得高额利润,将程先生的投资本金置于高风险之下,从根本上极大影响程先生的经济利益,并违反了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应予以否定。因此,在合同无效的过错认定方面,可以认定王先生的过错较大,应当对《协议书》无效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程先生未尽合法谨慎的注意义务,故意隐瞒了购汇用于境外投资的情况,亦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定,由王先生赔偿程先生的投资本金损失,程先生自行承担投资本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境内公民委托他人进行外汇理财的,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资质的金融机构,个人从事代客境外理财活动系违法行为。为了使自己的资产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投资者首先要选择有代客境外理财资质的代理商,抵制个人代理行为,其次要准确理解外汇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内在风险。所谓境外投资平台的“代理人”往往是为获取高额佣金,用投资者的本金从事高杠杆、高风险的交易,并不考虑投资的安全性,最终必将如本案一般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扰乱金融监管秩序和金融安全,委托人在投资前要通过工商部门等渠道了解受托人的经营资质等情况,否则贸然将投资本金或理财账户交由他们打理,无异于羊入虎口。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供稿单位:海淀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