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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后第一课,听法官详解“法定节假日”的权益保障

本站发表时间:[2020-10-12] 来源:海淀法院 作者:王琰

  一个悲伤的故事:伴随着国庆中秋假期的结束,2020年全部法定节日已经度过。然而,海淀法院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当前仍存在部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法定节假日的认识不准确的现象。例如,部分劳动者基于认识误区提出的主张,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部分用人单位未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法定节假日权益。节后第一天,海淀法院法官将从以下方面充分解读,那些与大家息息相关的法定节假日权益。

  1、什么是法定节日?

  根据修订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可见,全年法定节日共计11天。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每年发布的放假通知可见,通常情况下放假期间或为法定节日单休,或为法定节日与休息日连休或调休而组成更长时间的假期。部分劳动者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假期中连休或调休的休息日也属于法定节日,实则不然,应当予以区分。

  劳动者若在放假期间加班,则应视加班当日的假期性质,适用相应的加班权益保障规则。如在《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节日加班时,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计算加班费;如在假期其余期间加班而未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计算加班费。

  2、2020年国庆与中秋同休,如何计算加班费?

  2020年10月1日恰逢国庆节与中秋节重叠,部分劳动者可能会问,如果双节当日加班,可否累加获得当日工资600%的加班费?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进行明确:(一)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 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二)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三)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可见,2020年国庆中秋8天假期中,前4天参照法定节日的标准适用加班费的计算规则,从而使劳动者的国庆节3天与中秋节1天的法定节日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另外,需要提示用人单位的是,法定节日属于计薪日。例如,2020年国庆中秋假期前4天劳动者即便未上班,仍享有与出勤日同等的计薪权利。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节日加班,能通过补休的方式免付加班费吗?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可见,对休息日加班而言,用人单位可通过安排补休的方式免付加班费,只有在无法安排补休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20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但对法定节日加班而言,法律并非赋予用人单位通过安排补休的方式免付法定节日加班费的权利。若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加班,用人单位应依据我国《劳动法》第(三)项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300%标准的加班费。


[供稿单位:海淀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