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某组织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王某、于某某等人,非法从事一日游活动,在已收取相关旅游费用的前提下,采取言语威胁和暴力殴打的方式再次强行收取游客二次费用。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上述五名被告人被公诉至昌平法院。昌平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某等五人犯强迫交易罪,判处一年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每人二千元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组织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王某、于某某等人在无旅游行业准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从事一日游活动,并强行收取游客自费款。某日,在前往景点途中,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于某某采取言语威胁和暴力殴打的方式,多次强行收取张某某、邓某等10余名游客自费款共计人民币1720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于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自愿认罪;各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王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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