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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法院四项机制系统防范打击虚假诉讼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1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唐达 王晶

  门头沟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市高院《关于加强虚假诉讼防范和处置工作的意见》,建立起识别发现、研究会商、警示制裁、协调联动防范虚假诉讼四项工作机制。在一起涉案外人赵某富的民间借贷纠纷审理过程中,该院依托上述机制,分“三步走”有效防范虚假诉讼风险:首先通过关联诉讼检索发现该案曾有撤诉情况,同时查明赵某富曾涉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两起刑事案件,故承办团队全面提高对该案件的关注程度;其次迅速启动庭室内部评查和部门会商机制,全面梳理排查诉讼疑点,对于审理过程中赵某富多次混淆视听的行为依法严肃制止,并在充分听取案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严格把关裁判文书出具;最后在案外人赵某富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涉黑涉恶犯罪后,该院通过联防联控机制,主动配合及时向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提供整套留痕材料和涉黑恶线索,有效推动涉黑恶案件处置。案件处置过程中,该院防范打击虚假诉讼四项机制发挥重要作用,具体为:

  一是建立立审执协同识别机制。立案阶段,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关联诉讼,运用“智汇云”等平台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对于查明的疑似关联诉讼进一步核实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裁判结果与本诉的关联关系;对符合立案形式要件但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明确告知诉讼风险及法律责任,并随案制作《虚假诉讼提示单》附卷,着重就虚假诉讼风险点对审判部门进行提示。审理阶段,着重通过审查证据来源、证据交叉比对、现场勘验等手段加大证据审查力度;重点关注当事人多次起诉、怠于主张权利、异常主动调解等反常诉讼行为;在区域内高发、易发虚假诉讼案件领域,如通过离婚、分家析产等方式分户以获取不当拆迁利益、通过伪造证据意图获得非法利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持续保持高度警觉。执行阶段,着重对重点案件类型以及在审判阶段适用缺席审理而执行阶段被执行人“现身”等案件进行重点甄别。

  二是建立院庭级会商研究机制。庭级层面,对存在虚假诉讼风险的案件,加强内部研究与立审会商。独任法官、合议庭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即向庭长汇报,全面梳理非正常诉讼现象,及时排查诉讼疑点;对在本院审理的疑似关联诉讼,审判部门全面核实、综合研判案件情况;院级层面,认真落实《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对于在审判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及时研究、及时提示、及时督导;督促承办法官履行工作职责,在身份核实、证据审查、程序推进等方面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院级法官会议在审查虚假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此前,该院经研究会商向公安机关移送13件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串案。

  三是建立全流程警示制裁机制。诉前阶段,在立案大厅张贴虚假诉讼警示标识,制作《诉讼风险提示书》,明确参与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诉中阶段,承办法官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风险与法律后果;对已构成虚假诉讼行为的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参与虚假诉讼的,依法给予相应制裁措施。近日,该院对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伪造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处以一万元罚款,当事人及时履行并承认错误。诉后阶段,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登记备案;形成虚假诉讼案件台账,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管理;定期梳理并向社会通报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公布惩处结果,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四是建立内外协调联动机制。对内层面,加强多部门互通互动。刑事、民事、执行等部门加强联动沟通,通过定期案例研讨机制,逐步建立民事惩处与刑事处罚有机结合的体系化惩处标准;信访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信息联通机制,对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问题线索,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置。对外层面,加强多机关联合,实现联防联控。拟定与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会签《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对接渠道,针对证据标准确立、案件移送等确定规则;协调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制定针对律师、公证人员等重点群体参与虚假诉讼的防范措施及惩处规范;发现相关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向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发送司法建议、依法依规处理机制。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