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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未履行拒付居间费 房产中介诉租房人给付获支持

本站发表时间:[2020-12-28] 来源:昌平法院 作者:赵群彩

  租房人侯某在某房产中介介绍下,与出租人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三方约定承租人负担中介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周某反悔,承租人侯某以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为由拒付中介费,中介公司遂诉至法院。北京昌平法院一审判决承租人给付房产中介服务费8000元及滞纳金。

  2019年5月,侯某与周某、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侯某承租周某名下的房产,该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服务费8000元由侯某负担。同时,侯某与该公司签订《居间报酬确认书》,约定若侯某未在承诺期限内支付居间报酬8000元,则每逾期一天按居间报酬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上述合同及确认书签订后,侯某向周某支付租房定金,尚未向该公司支付服务费。当晚,周某向侯某提出变更租赁期限及租金,侯某不同意,周某遂向侯某退还了租房定金,双方未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后侯某拒不支付居间服务费。房地产经纪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侯某支付服务费8000元及滞纳金。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与侯某经该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三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即视为该公司已完成真实全面的告知义务,视为居间方居间行为完成,本合同未实际履行或未完全实际履行,均不影响居间方居间行为的完成,故侯某应向该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侯某为该公司出具的《居间报酬确认书》也明确写明,侯某承诺在限定期限内支付居间报酬,否则按日支付滞纳金。最终,昌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当前房屋买卖、租赁市场上,中介公司已是一个十分常见的角色,其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促使交易达成,并收取相应的居间服务费。尽管居间服务条款与房屋买卖、租赁条款可能存在于同一合同文本中,但三方实际建立的是两个合同法律关系,居间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居间服务后,接受服务的一方或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义务,该义务系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不因交易双方后续履行买卖或租赁合同的情况而受影响。

  合同具有相对性,交易双方在履行买卖或租赁合同中产生的争议,若非因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则一方应向买卖或租赁的相对方主张相关权利,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居间服务费。

  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合同条款,合同订立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供稿单位:昌平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