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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内玩卡丁车致骨折 管理者被判担责七成

本站发表时间:[2020-12-28] 来源:昌平法院 作者:陈振祥

  赵某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在某度假酒店经营及管理的卡丁车场地驾驶卡丁车过程中发生侧翻受伤。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北京昌平法院一审判决酒店承担70%的责任,赔偿赵某医疗费等212 511.6元。

  2019年5月12日,赵某与同事一行到某度假酒店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计划于酒店处住宿、娱乐。当日,在酒店经营及管理的卡丁车场地,赵某驾驶卡丁车发生侧翻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右侧桡骨骨折、左手环指近节指骨骨折等。

  赵某认为,酒店未在进入拐弯处、陡坡的下坡处等消费者视线所不能及的危险区域之前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且酒店未为客人提供头盔,安全带也无法使用。最终导致其在驾驶卡丁车过程中,在下坡拐弯处侧翻导致骨折,酒店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方则辩称,此次竞赛是赵某公司组织的,赵某作为成年人,主动在场地内要求竞赛,因速度过快导致事故发生。酒店作为度假场所,不是专业的卡丁车竞速机构,车辆也不是专业竞速车辆,车速不是很快,车道也有安全提示牌,安保人员开启车辆后,会提示注意安全,看到有竞速比赛,工作人员也进行了提示和阻止。此次卡丁车项目属于附送项目。酒店方只是场地提供方,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酒店作为管理者,未在卡丁车驾驶场地内设置行驶路线、方向标志等,未在陡坡处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也未采取为驾驶人员配备头盔、安全带等安全措施,因而赵某受伤与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关联,应对赵某的损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环境的观察以及安全驾驶有注意义务,未能防范可能会发生的危险,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酒店承担70%的责任,赔偿赵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12 511.6元。后酒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

  【法官提示】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实践中,往往存在只要发生在经营场所或者公共场所内受伤的情况,当事人便以经营者或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安全保障义务是有合理限度的,在合理限度之内,即使发生损害后果,也不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卡丁车运动因其速度感和刺激性,深受大家的喜爱,但它是一项具有风险的运动项目,对于消费者来说,应本着对自身安全负责的态度进行活动,做好自身的审慎安全注意义务;对于经营者与管理者来说,应加强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加大对游玩者的操作培训和安全保护,在显要位置安放安全警示标识,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供稿单位:昌平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