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市政法单位 > 北京市法院

将不明液体赠送好友致中毒 男子过失致人死亡获刑四年

本站发表时间:[2020-12-28] 来源:昌平法院 作者:牟文洁

  被告人时某偶然从垃圾桶里捡到了一个白色塑料桶装的不明液体,后以“自酿酒”名义将其送与好友。不料,好友与他人聚餐时,两名客人饮用该液体后中毒身亡。近日,北京昌平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时某有期徒刑四年。

  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时某偶然间从垃圾桶里捡了一白色塑料桶,里面装着味道像酒的不明液体。后时某在未核实该液体是否可以饮用的情况下,将该桶液体赠与好友张某,并告知张某该桶装液体是朋友送的自酿酒。2020年3月28日18时许,张某邀请杨某、丁某、王某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某村一出租房中聚餐,好客的张某想起好友时某送来的自酿酒,便将其拿出招待客人,不料杨某、丁某、王某饮用该液体后纷纷中毒。经鉴定,杨某符合甲醇中毒死亡;丁某符合甲醇中毒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经检验,在上述白色塑料桶装液体中检出甲醇,甲醇含量为70.1g/100ml。

  昌平法院认为,被告人时某过失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时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时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供稿单位:昌平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