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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湖夜钓意外溺亡 家属诉酒店获赔40万

本站发表时间:[2020-12-28] 来源:昌平法院 作者:郑凌之 牟文洁

  刘某与好友一起前往某城堡酒店内的人工湖钓鱼,后因鱼竿掉入湖中,刘某入手捞鱼竿不慎溺亡。刘某家属遂将该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93万余元。近日,双方达到和解,酒店支付刘某家属补偿款40万元。

  2019年7月16日下午,刘某应好友贾某的邀请,前往位于昌平区的某城堡酒店的人工湖进行钓鱼。因酒店园区有保安看守,二人谎称为派出所民警,顺利进入园区钓鱼。当日21时许,刘某的鱼竿被鱼拖入湖中,刘某在入水捞鱼竿的过程中,溺水身亡。

  刘某家属称,酒店作为人工湖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人工湖开凿水深四五米,周围没有护栏,也没有人在周边巡查,导致刘某意外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家属遂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939830元。

  酒店则辩称,酒店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在园区门口设立告示牌明确禁止外人入内,刘某是未经允许私自进入的园区。且因疫情原因,该酒店实际应停止经营,在此情况下,酒店仍安排安保人员在湖边巡逻,已尽到了管理义务。刘某作为成年人,在夜晚下水打捞鱼竿,其理应预料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存在危险性,酒店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其通过欺骗方式进入酒店封闭管理的园区钓鱼溺水身亡,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较大的过错。某酒店虽处于停业状态,但也负有对园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酒店保安在刘某、贾某谎称为派出所民警时并未查看其相关公务证件,未尽到相关管理责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全案案情,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酒店支付刘某家属补偿款40万元。

  【法官提示】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生命权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承担方式以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源于从事交易或者社会活动,肇致形成或者持续特定危险源的,应当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以保护他人免受损害。如安全保障义务人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损,其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但该责任并非全部由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某酒店虽然处于停业期间,但仍然负有妥善管理园区的义务。刘某,贾某通过欺骗方式进入园区钓鱼,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较大过错,可以减轻某酒店的责任。

  法官提示,钓鱼虽是一项休闲娱乐活动,同样伴随着风险。在钓鱼过程中,要以生命安全为第一位,在明知有风险,却不听他人劝阻、警示牌警告的行为,其损害结果要自行承担。


[供稿单位:昌平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