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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守护成长 助力中学生顺利度过青春期

本站发表时间:[2020-12-28] 来源:海淀法院 作者:曹晓颖

  为增强学生法治信仰,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12月21日下午,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法官曹晓颖应邀走进北京科技大学附属中学校园,以《法律守护成长》为题,为该校初二年级200余名学生讲授专题法治课,以游戏、案例的形式教育和引导学生增强法治观念,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白纸运球”小游戏—什么是法律?

  曹晓颖法官让五位同学用乒乓球和白纸做了“白纸运球”的小游戏,同学们在小心翼翼的单手托白纸运送乒乓球的过程中,体会到无保护状态下将乒乓球从起点运到终点的不易;接着,同学用各种方法将白纸做成不同的运输工具,轻易的将乒乓球从起点运到了终点。在为乒乓球寻求 “自由”与“安全”的平衡中,同学们明白了“什么是法律”,懂得了自由是能做法律所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法律就是国家给社会生活设定的规则,既是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也是保护我们的武器。

  法律中的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出游的悲哀—违规乘车受伤谁担责?

  13岁的娇娇乘校车回家,因为刚举行趣味运动会异常兴奋,一会儿倚靠座椅和同学聊天,一会儿站在过道上与同学讨论。一个急刹车,娇娇站立不稳摔倒在过道上,造成右耳开放性损伤。娇娇受伤,自己有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娇娇乘坐出租公司承运的校车,因司机紧急刹车以致摔倒受伤,出租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娇娇在车内随意走动、站在过道内聊天,违反交通规则,未尽到安全乘车义务,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应自担部分责任。

  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对乘车人负有提醒义务,但司机对学生的不安全乘车情形始终未予提醒,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娇娇年满12周岁,对于乘车的风险和注意事项理应有明确的认知,在乘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乘车规则,但娇娇未予遵守,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增大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对自身的伤害后果承担30%的损失。

  3、不合法的“友谊”—与同学发生矛盾咋办?

  三被告人伙同多名初中学生,在一僻静处,采取耳光、辱骂等方式,无故对15岁的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将部分殴打经过拍摄成视频上传至互联网,情节恶劣。后三被告人因此事被判处8个月至6个月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的起因非常简单,只是对同学看不顺眼,觉得被害人比自己牛。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最终欺凌者被判处刑罚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受害人也因此事受到伤害,留下很深的心理阴影。因此,同学们要以积极健康的态度面对生活,以乐观友善的态度处理人际关系,和校园欺凌说不,让自己的青春不留伤痕!

  一堂法治课结束,看看同学们是如何评价的

  曹法官结合青春期孩子的生理、心理特点,将复杂的法律问题以浅显易懂的方式分享给学生,提高同学们辨认是非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明白不良行为与犯罪的界限,告诫同学们要有底线意识,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场学生纷纷表示,此次法治讲座收获很大。学校也表示,针对初中生开展法治教育很有必要,希望以后法官能够坚持“送法进校园”,与学校一道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


[供稿单位:海淀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