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知名演员“境外代孕弃养事件”引发热议。多家官媒点名批评,指出我国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代孕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德。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代孕行为不但违反法律,违背道德,还会产生一系列法律隐患。由代孕引发的包生男女、强制打胎等问题也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代孕妈妈的生育权。那么,除了禁止代孕,我国法律还从哪些角度保护女性的生育权?
1.女方人工流产,男方能主张离婚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职场女性为事业发展考虑,选择在婚后一定时间内不生育孩子。那么,如果女方意外怀孕后选择流产,男方能否主张离婚或提起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本条是民法典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的限制性规定,旨在保护妇女、胎儿的身心健康。从心理状态来看,妇女在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期间,心理脆弱,承受能力较差,非常需要关心和抚慰,夫妻双方有互相辅助的义务,丈夫在这一时期更加应该关爱妻子。
法条中规定的“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包括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终止妊娠,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都会有很大的影响,法律对此期间内的妇女予以特别保护。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不但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还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由此看来,原则上,在女性选择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女方擅自流产,男方能主张损害赔偿吗?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女方没有与男方商量,擅自选择人工流产,这种情况下男方能主张损害赔偿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该条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一方,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利、有资格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该条法律赋予了妇女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事业发展选择人工流产是妇女的自由意志选择,属于女方自由行使生育权的行为。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看来,女方选择人工流产的事项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损害赔偿事由,男方以此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3.婚前丁克,婚后后悔,女方能离婚吗?
当前“丁克”成了不少年轻人的新选择。那么,如果男女双方以绝育为结婚前提,女方婚后反悔,能否离婚?
1)婚前丁克,婚后反悔可选择离婚
法律规定,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按照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生育权实际上为夫妻双方所共同共有,具有完整性与唯一性的特点。当配偶之间对于生育问题出现不同意见,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法院可以准予离婚,以维护双方生育权的自由行使。
2)因婚约而绝育,离婚时应照顾女方合理要求
在男方明确要求女方绝育作为结婚前提的情况下,如果女方依照婚约做了绝育手术,婚后女方反悔,能否申请损害赔偿呢?
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我国法律充分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并给予女方充分的法律保护。“丁克协议”因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妇女生育权的规定而自始无效,如果女方在婚后育有子女,因实施绝育手术而丧失生育能力的,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应照顾女方合理要求。同时,如果女方因婚前履行婚约,实施了绝育手术,婚后又因为男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