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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赌博网站做代理涉嫌开设赌场罪 庭审现场不认罪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27] 来源:房山法院 作者:吴卫娟

  男子使用手机登录某赌博网站进行线上赌博,并为该赌博网站做代理,接受史某的赌博投注68.4万元,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诉至房山法院。1月26日上午,房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男子当庭表示不认罪,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公诉机关诉称,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宋某在北京市房山区使用手机登录某赌博网站,利用赌博平台的“百家乐”“龙虎”进行线上赌博,并为赌博网站做代理,为史某等人提供会员账号,接受史某用于赌博的投注共计68.4万元,从中获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宋某供述称,他是从2020年3月开始在某赌博网站上“玩牌”,后来持续到5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拘,6月24日被抓捕。期间,被告人宋某开了5个账号(包括代理账号、会员账号两类账号),在该赌博网站上按照“1元钱1分”的比例将钱兑换成“分”,然后通过打电话、发微信、发易信等方式联系网站客服“上分”,随后进行玩牌赌博,等赌博结束后通过“下分”的方式将“分”兑换成“钱”,转入到个人的银行卡中。

  此外,被告人宋某称,他与史某是发小关系,两人有10多年的交情和经济往来,对于网站赌博这个事儿,史某是知情的,所以,被告人宋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营利目的,因此不涉及开设赌场罪。

  公诉人则辩称,被告人宋某是有营利目的的,他使用的代理账号显示有“洗码费”,通过被告人宋某与史某的聊天记录,也可以证明被告人宋某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挣钱。“以营利为目的”和“实际是否获利”是两个概念,“没有获利”并不代表“没有以营利为目的”。

  公诉人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宋某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行为,设有下级账号就应当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字面标记就是代理级别,并且下设五个会员账号;投资的情况根据客服提供的账号和为赌博人员上分也可以认为是赌博行为,接受投注认定不能仅限于押注的行为,这些钱转到宋某的账户就是用于兑分的,应该认定为赌资,共计68.4万元。

  截至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供稿单位:房山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