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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套产品上使用“零感”字样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07] 来源:北京知产法院 作者:唐蕾

  基于避孕套产品的特性,其在进行产品宣传或选择产品包装时,往往会突出产品轻薄的特点。于是,我们经常可以在市面上看到这样的产品包装。

  “超薄”“AIR”“ZERO”这些词语,或多或少都在强调着避孕套本身的特点,那这种使用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说,又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的一起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杰士邦公司)与北京大象和他的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象公司)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就围绕着这一问题展开。

  杰士邦公司系“零感”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发现大象公司生产、销售的避孕套产品未经授权使用了其“零感”商标。

  大象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如下:

  但大象公司认为其使用“零感”二字是为了描述商品的功能和质量特点,而非作为商标使用,且其产品包装左上角均标有“大象及图案”的明确商标标识,用以识别商品的来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商标性使用的实质在于通过对标志的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识别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进而起到区分作用。

  对于大象公司在产品包装上对“零感”字样的两种使用方式,即在包装盒正面和背面用极大字体单独突出“零感”二字,以及在包装盒背面上方标注“0°THIN 零感超薄装”,虽然“零感”确实可能被消费者理解为“没有感觉”,但其本身尚不属于固定搭配的词或词组,在突出使用或者与其他词语搭配使用时,仍然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对“零感”商标的侵权。

  基于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即判令大象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杰士邦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供稿单位:北京知产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