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起,二中院在全市中基层法院中率先开展本院审判业务专家评选工作,如今已持续开展三届,共评选出33名院级审判业务专家,涵盖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立案、执行、审监和未成年人综合审判等多个审判领域。
刚刚落下帷幕的第三届审判业务专家评选,共评选出十二名政治素质过硬、审判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深厚的审判业务专家。即日起,我们将分十二期为大家推送二中院第三届“审判业务专家”的先进事迹,展示专家们的法治情怀和为民风采。
审判业务专家
专家寄语
教科书上和法律条文中的公平正义是抽象的,但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公平正义又是具体的,具体到庭上法官耐心地多给当事人几分钟陈述的时间,具体到裁判文书中把当事人关注的争点从法理情多角度说清讲透,具体到多给予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予以必要的程序关注。对于法官而言,审理的是案件,但对当事人来讲,也许就是他的人生。
专家事迹
施忆,先后在二中院少年庭、民六庭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现为立案庭速裁审判团队审判员。他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三次获个人嘉奖,曾被二中院授予优秀法官、十佳青年、法官岗位标兵等称号,2018年入选北京市百名法学青年英才。
施忆法官先后从事少年、家事和速裁审判工作,审判业务涵盖少年、家事、侵权、劳动争议、民商事合同等多个领域。其审理的案件中,3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案例、案例要览,多篇文书被评为优秀裁判文书。施忆法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多次承担《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等重大理论调研课题撰写工作,先后在第21、26、27、30届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中获全国、全市奖项,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民事审判工作指导意见调研起草,执笔完成了二中院二审独任制工作规范等重要审判指导文件。他公开发表论文、案例17篇,其中有11篇在全国各类征文、论坛中获奖,与他人合作出版法学书籍2部。施忆法官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和普法宣讲等延伸工作,努力推进送法进校园、进社区等,被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聘为“北京市民民法典学习宣传讲师团”专家讲师。
专家讲法
《安全保障责任之法律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相关义务主体未依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前提是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害发生。一般来讲,安全保障的义务包括在特定时空场所内进行必要、合理及有效的安全提示、引导、警示、说明、通知及保护等,以确保不特定人员在特定时间、空间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安全保障义务人还应当对于在安全保障范围内遇有紧急情况的人予以合理救助。
一般意义上讲,每个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应当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前,应当首先关注受害人是否系自甘风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在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时,要综合考虑社会发展水平、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对于风险的预见和控制能力、安全防范及保障的现实条件,以及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等。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确定,既要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还要防止责任不合理放大导致权利义务失衡。
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界限的确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一是在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安全保障标准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所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应达到相应法定标准。二是法律法规未经明确规定安全保障标准的,可以从行业角度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所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已经达到同类经营或者活动所应当达到的通常参照标准。三是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的确定,应当考量危险程度的大小,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人距离危险源的远近,及其预防、控制危险和损害的能力。危险程度越高,安全保障义务标准越高;离危险源越近、对于危险源控制越有便利条件,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越高。四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存在营利,安全保障责任的确定应当体现权责利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五是在没有法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时,要参考善良管理人标准,从社会普通公众视角评判安全保障义务人所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能够确保不特定主体在特定时间、空间内安全地从事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