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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房产继承,助力人民调解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08] 来源:海淀法院 作者:张艳萍

  近日,海淀法院法官助理张艳萍以《涉房产继承在司法确认案件中的常见问题》为主题,赴甘家口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授课,海淀区司法局人民参与科科长、甘家口街道司法所所长及多名调解员聆听了本次讲座。

  随着多元调解工作的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涉房产继承人民调解协议申请的案件逐渐增多,但调解过程中同时面临证据审查、法律理解与使用及表述规范等常见问题亟需解决。张艳萍助理结合案例从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范围、继承人、调解协议表述三个方面进行了讲解。

  1.司法确认的受理范围

  案例1:被继承人张先生留有一套房产,该房产是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为妻子张女士、儿子张明(化名),两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房产全部给张明并将房产过户至张明一人名下,法院能否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上述案例中,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确认案件只能处理张先生的遗产份额,李女士将自有份额赠与张明,应按照赠与的相关规定另行单独处理,故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遗漏继承人问题

  遗漏继承人是调解协议中最常见的问题,也是法院重点审查的问题。

  案例2:被继承人陈某于2020年9月10日死亡,其儿子陈大明、陈小明达成调解协议,由陈大明继承陈某名下房屋一套,两申请人提交户口本证明亲属关系。后经法院要求,调出陈某生前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显示陈某另有一非婚生女儿陈红,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户口本并不能显示全部的继承人信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房产继承调解过程中,要让申请人就所有继承人充分举证,避免因遗漏继承人造成法院驳回申请。

  3.代位继承问题

  案例3:被继承人李女士于2020年9月去世,留有一套房产,李女士一生未婚未育,其父母与哥哥亦早亡,李女士去世前与哥哥的两个儿子李大明、李小明相依为命,李大明、李小明能否继承该房产?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民法典》新增的该项规定,解决了无第一顺位继承人、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早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问题,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本案中,李大明、李小明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该房产。

  4.调解协议如何写?

  关于调解内容的表述,最常见的问题是对房屋的坐落位置、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与房产证不一致。若调解协议上的房屋坐落位置、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与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表述不一致的,可能造成房屋产权无法变更过户的后果,为了避免当事人讼累,在调解协议中要规范书写房屋坐落位置及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本次授课紧密结合实践、抽丝剥茧、深入浅出地将问题进行讲解并提出解决方案,加强了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沟通,有利于统一证据规范,让人民群众少跑路、调解协议更完善,从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达到在诉讼前端高效化解纠纷、案结事了的效果。


[供稿单位:海淀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