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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仪主持婚礼被扎伤 主办方及酒店被判赔偿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09] 来源:昌平法院 作者:

  司仪王某在为新郎邢某主持婚礼时,伴郎拧放的礼花击中了婚庆酒楼门廊顶部玻璃,导致王某被掉落的玻璃扎伤。王某遂将新郎邢某、伴郎张某及酒楼诉至法院。近日,北京昌平法院一审判决邢某、酒楼赔偿王某医疗费等21万余元。

  2019年5月26日,新郎邢某在北京某酒楼举办婚礼,邢某事先安排包含伴郎张某在内的多名同学、朋友负责在新人下车并步入酒店时拧放礼花。10时10分许,新郎邢某与新娘的婚车到达酒楼后下车并步入酒楼门廊。不料,伴郎张某拧放的礼花中崩出了硬物,击中了酒楼门廊顶部的玻璃,导致玻璃破碎掉落扎伤了在该处迎候新人的婚礼司仪王某。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医院就医,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庭审中,伴郎张某辩称,其是新郎邢某的好友,应邀参加婚礼并担任伴郎,到达婚礼现场后,被临时安排在迎接新人入场时放手拧花。由于下雨,放礼花环节被安排到酒店门廊棚里进行。张某不知道礼花中有钢珠,也没有人提示、提醒过他。张某认为,在婚礼过程中他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郎邢某辩称,王某作为婚礼司仪,应当知道手拧花是婚礼的必备婚庆用品,应预见到手拧花在顶棚玻璃附近燃放可能会有安全隐患,王某对自己受伤具有一定过错。此外,酒楼应承担除原告责任外的全部责任。酒楼承接的是婚宴,酒楼应预见到顶棚玻璃在遇到手拧花时会有危险,但其放任了危险的发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酒楼对该危险进行排查,安装钢化玻璃,这一事故就能避免。

  酒楼则辩称,其作为婚庆场地的所有者和出租者,不应承担管理责任。原告作为司仪,是婚礼现场的指挥者和组织者,负责婚礼现场全程管理,酒楼仅需履行提供合同约定的场地即可,无义务承担承租者和管理者的侵权责任。本案是因为人为使用礼花冲击天窗,致使玻璃破碎扎伤了人,而非天窗及玻璃本身的质量问题,酒楼并没有过错。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为邢某婚礼拧放礼花,属于无偿帮工,其在拧放礼花时未事先了解礼花筒的特征和性能,未充分观察所处门廊外部环境,未能充分辨识和预判在门廊处拧放礼花筒的风险,导致拧放礼花筒时崩出硬物击碎顶棚玻璃,碎片坠落致使王某受伤,张某的行为是导致王某受伤的直接原因,但其系无偿帮工人,应当由被帮工人邢某承担侵权责任。此外,酒楼经常承接婚宴典礼,理应对其门廊顶棚安装普通玻璃的隐患有所认知,并尽到加强防范、提醒告诫、设置保护措施等安全保障义务。但张某拧放礼花筒时,酒楼并未采取提醒注意、告诫制止等有效手段防止危险的发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本案侵害的发生,直接原因是张某拧放礼花筒导致,因而酒楼应当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被帮工人邢某应承担80%的责任,酒楼承担20%的补充责任,分别赔偿王某164 734.94元、53 683.74元。

  法官提示: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帮工的帮工人,在从事无偿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伴郎,拧放礼花是无偿帮工行为,因而新郎邢某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从“物”的方面,主要体现在经营者要对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降低排查安全风险;从“人”的方面,主要体现在经营者要安排人员为到场参与活动的当事人履行提醒告诫、说明指示、通知保护等义务,从而预防他人或外界的侵害。本案中,酒楼并未对拧放礼花一事进行提醒告诫、未设置保护措施等,因而应承担补充责任。


[供稿单位:昌平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